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2-000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成文时间 2022-11-04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2〕8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2〕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行业、企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我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全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优化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大力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符合参赛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工作实际,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竞赛,并按照类别、级别和冠名要求会商后组织开展。
    具体级别分为自治区、市(地级市)两级,自治区级分一类、二类两个类别;市(地级市)级为二类竞赛。
    跨行业(系统)、地区组织的通用职业(工种)及在全区范围组织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开展竞赛的为一类竞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冠以“XX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X届(XXX技术)职业技能竞(大)赛”或“XX年宁夏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大)赛”等竞赛活动名称;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会同其他部门以及单一行业(系统)组织的通用工种职业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由各有关部门、行业、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冠以“XX年XXX市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等竞赛活动名称。
    除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外,其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冠以“全区”或“宁夏”等职业技能竞赛名称。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选择科技含量高、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并兼顾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项目。同行业、同职业(工种)各级别、类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可通过委托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委托前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现场对办赛条件、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后提交相关会议通过,确定承办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会商报备制度。各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按竞赛级别和类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会商报备。自治区级竞赛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报备;市(地级)级竞赛与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报备。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承办)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仪器;
    (三)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评分标准、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职业技能竞赛程序;
    (四)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评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五)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六)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七)承办单位应当具有足额补齐竞赛预算差额、保障竞赛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
    职业技能竞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认定、职业资格评价以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岗位练兵紧密结合。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经费
    (一)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商出资,同时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或由企业协办(赞助),冠以“XX杯”的方式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二)主办单位可根据预算向受委托的承办单位预拨部分经费,竞赛结束对结项报告及经费进行审核,并经相关会议研究后核拨余款。竞赛经费只能用于竞赛事务、集训、所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维护、租赁)、工具、量具、耗材、工件(含加工)、命题、制定技术方案、赛场氛围营造、安全防护(疫)、宣传、奖励及裁判、督导、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因保密、防疫、竞赛进行期间等原因需进行闭环管理涉及的人员食宿、参加上一层级竞赛的交通、食宿、补助等方面。
    (三)竞赛结束30日内,承办单位需向主办单位提交竞赛结项报告。
    (四)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滥拉赞助,不得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各种非法盈利活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下列情况对竞赛优秀选手认定和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并颁发证书:
    (一)对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的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第1名且理论、实操两项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能手”(仅限职业技能岗位),颁发证书(奖杯),晋升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可破格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对获得2-6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者,可破格晋升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等级。
    (二)对参加以中级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的自治区级二类和市(地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第1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的,认定为“自治区XX行业技术能手”或“XX市技术能手”(仅限职业技能岗位),颁发证书(奖杯),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可破格晋升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等级。2-6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晋升中级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已具有中级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不再晋升。
    (三)所有晋级的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职业技能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两年内不得再次晋升,晋升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最高不能超过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的最高等级,其他名次奖励按竞赛组委会的商定办理。
    (四)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选手的奖励以晋升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为主,也可按照主办单位商定的标准给与适当奖金鼓励。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竞赛项目参赛选手数的20%,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中有不合格项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团体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联合举办的竞赛,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奖励范围,优先推荐参评工青妇牵头组织的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裁判人员在执裁期间,凡有违反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裁判不公、漏判、错判致使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严重失实等情节者,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要视情节对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各职业院校和各类企业自主开展丰富多彩的岗位练兵和职工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依照此办法制定各自竞赛管理办法,也可比照此办法降低相应竞赛难度和晋升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相关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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