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3-0000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3-08-08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3〕8号 有效性 有效

宁人社规字〔2023〕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委办,各职业(技工)院校,各大中型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企事业单位申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设,应建在企业、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职业(技工)院校等。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分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具体建设数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技能人才成长互相融合的重要载体,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种创新模式。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旨在为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交流平台,更好发挥其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按照“工学一体、产训结合、引领示范、高质量发展”原则,打造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载体,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技术攻关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在技术攻关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传授技艺开展带徒传技活动,以技能大师为职业(工种)带头人,多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人才,年均培养不少于5个高级工(三级)以上的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开展不少于4场本领域专业技术交流讲座。

(三)项目研发:解决技术工艺难题和技术改造项目,或参与重大技术、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四)技艺交流:开展技术讲座和研讨活动,积极参加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为技术技能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从已经获得批准且已建设2年以上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遴选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主要参考带头人条件和申报单位条件。

(一)带头人基本条件:应为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

2.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民族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二)申报单位条件:

1.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带头人;

(2)技能人才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4)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一定效果的。

2.依托职业(技工)技工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带头人(具有教师资格、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一体化”教师,同时具有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4)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建设项目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地企事业单位(含技工院校)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直属单位的申报由自治区主管厅局委办组织;自治区职业院校的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自治区国有企业和中央驻宁企业的申报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中央驻宁事业单位的申报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初审初评。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教育厅和国资委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对申报单位较多的地市和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排序,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答辩评审。按照申报单位职业(工种)类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抽调区内专家组成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答辩评审、打分排序。

(四)实地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采取差额考察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

(五)确定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和实地考察结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建议名单,在自治区相关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兑现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规定,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其他类(地方或民族特色技艺职业)三个类别,按类别每个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期内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建设进度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采取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大于60分、小于85分)和不合格(小于60分)三个等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年度考核: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目标,主要考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期满考核:在建设期满后的第一年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会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期满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组织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带头人或举办单位变更。

(一)因带头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举办自治区级工作室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带头人,由本单位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带头建设;

(二)带头人调离至区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作,带头人本人及新单位有意愿继续举办自治区级工作室的,新单位应联合原依托单位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

变更带头人或依托企业应在60日内完成,自带头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或带头人正式调离之日起。

第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项目称号。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予以退出,未使用资金应予以退回,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或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技能人才;

(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有被挤占、挪用、截留的;

(四)带头人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单位、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在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未正常开展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细则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