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中心 > 公示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遴选自治区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3-08-24 18:09:0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1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全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公益导向”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相关承办机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内容
    采取公开遴选方式,择优评选补充工伤保险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共保体形式承办补充工伤保险。
    二、遴选对象
    1.遴选对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 22 条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遴选对象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唯一授权);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应包含责任保险;参与本项目前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遴选对象应当具有健全的机构网点设置,覆盖区域广;有较强的事故查勘能力,能够满足工伤保险查勘工作;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强;具有丰富的政策性保险承办经验。
    4.同一集团公司旗下的不同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遴选。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遴选。  
    三、报名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遴选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报名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
    4.2022年度财务报告;
    5.参与单位在参与本项目前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站截图;
    6.参与单位的报名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7.分支机构参与的需提供总公司的唯一授权。
(1-5项材料提供复印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所有报名文件均采用A4纸装订成册)。
    四、遴选程序
    1.资格审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遴选资格条件,对遴选对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才能参加遴选。
    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评审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派出相关业务骨干组成。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方法,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根据评审成绩推荐遴选对象。组织评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确定承办机构。根据得分确定承办业务的承办保险机构。
    4.公示。按要求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遴选过程由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五、报名方式
    1.报名地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2.报名时间: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9日(共3个工作日);
    3.受理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4.联 系 人:闫 玉        联系电话:0951-5099286。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遴选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报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4日



点击下载附件.wps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