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1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小组对自治区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进行了评审。经综合评分,评审小组研究拟定候选中选机构及名次,现予以公示。
第一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第二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第四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7日(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采取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反映。
来信地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38号)。邮编:750001。
反映电话:0951-509928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