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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表时间:2022-12-09 15:04: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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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21年3月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固定工资5500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10月该公司通知刘某居家办公,且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按照百分之八十支付。刘某认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且完成了公司交办的任务,不同意公司单方降低其工资,因此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致电咨询,希望得到调解。

请问: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

评析: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或其他原因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

无论居家办公还是到单位上班,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应无故单方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确因居家办公效率降低、或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应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决定是否减发工资。本案中,某公司安排刘某居家办公,刘某提供正常劳动,且完成了工作任务,应视为正常出勤,该公司应按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该公司向刘某补足了工资差额。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加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尽可能减少争议的发生,避免矛盾激化。在应对和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着眼于长远,用人单位要维护职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体谅企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原则,凝心聚力,共同战“疫”,利益相连,命运与共。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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