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00元/月,未作其它工资方面约定。但从2023年1月开始,该建筑公司每月仅支付张某6000元工资,张某当即提出异议,多次找公司交涉,公司均未给出合适理由。2023年7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照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补发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克扣的工资差额。庭审中,建筑公司提交的该公司高管任命文件中规定张某工资8000元/月,该文件已在张某参加的公司高层会议上宣布。建筑公司又提供工资表,证实将张某工资调整为6000元/月是公司的决定,没有理由,没有文件,以实际发放为凭。
请问:1.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工资差额?2.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评析: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在张某没有受到违规违纪处理、没有岗位职务变动、没有公司薪酬改革、没有出现法律规定可以调降薪酬事由且张某一直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未与张某协商就直接降低其工资标准,张某提出异议后双方未能就新的变更达成一致,变更行为无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后,按8000元/月标准支持了张某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工资差额。
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强制变更和自愿变更。强制变更是在法定条件下,由于新法实施或现有法律法规修改、不可抗力、社会紧急事件等,导致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与之相悖必须修改,或企业及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自愿变更情形通常包括:劳动者因身体原因、劳动者技能提高致使所在岗位与其技能不相适应,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生产任务、调整生产经营项目等经济性因素,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素,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范围如薪随岗动、绩效考核、薪酬制度调整等。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订立劳动合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之始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期间,可以通过协商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以有利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而变更合同内容。正常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若单方强行变更,则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或需赔偿造成的损失。但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而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另外,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不得因其非书面形式而认定变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