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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否应计入年休假?
发表时间:2024-04-07 17:09: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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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2023年6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23年12月,王某向该公司申请休当年的年休假,该公司人资部门以王某已享受5个月停工留薪期假期为由不予批准。2024年2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请问: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年休假?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事假、病假达到一定天数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待遇。停工留薪期和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工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与正常出勤期间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待遇给付不能替代其它工资福利待遇。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不应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该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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