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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02 14:26:4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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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1〕12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相关单位,自治区社保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要求,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5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精神和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管理体系、师资力量、通用场地及环境、实操场地及环境、实操培训设备工具及检测手段、培训结业要求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明确下放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特种行业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审批;设区的市级负责辖区内含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县级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1)。
    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学校章程;
    4.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6.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申请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材料清单:
    1.分立或合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分立或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提交材料清单:
    1.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3)。
    申请变更负责人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承诺书(附件4)。
    申请变更办学地址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承诺书(附件5)。
    申请变更名称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名称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增设教学点提交材料清单:
    1.增设教学点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附件6)。
    终止办学提交材料清单:
    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2.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办学的批复(非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举办者向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
    2.告知。线下,由窗口向举办者发放《一次性告知书》和《失信责任告知书》。线上,《一次性告知书》和《失信责任告知书》作为应阅知内容,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全区同步公开。《一次性告知书》和《失信责任告知书》包含法律规范依据、申办程序、提交材料、下载地址、失信责任等;  
    3.承诺。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签署承诺书(附件7);
    3.审批。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或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对区本级审批机构进行监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对培训学校进行承诺确认全覆盖检查、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对被投诉的学校,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
    (4)对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24小时内会同相关部门调查;
    (5)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培训质量评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排查等专项检查评估;
    (6)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验收。
    3.监管内容
    (1)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培训开展情况;
    (3)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制度落实情况;
    (4)学校负责人(校长)、教师、财务等相关人员证件原件和资格资质情况;
    (5)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情况;
    (6)办学场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情况;
    (7)教材合法性、合规性;
    (8)培训计划、大纲完整性和培训内容合法性、规范性;
    (9)学费公示情况;
    (10)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1)其他。
    4.监管流程
    各级审批部门核发、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将审批结果录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留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档案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信用档案,通过“信用宁夏”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办学许可证信息接收社会普遍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审批部门移交的办学批复材料一个月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失信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停业整改、中止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惩戒处理决定;失信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处理决定停业整改、注销办学许可证;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约谈后依然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延长停业整顿、注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联合惩戒处罚处理;  
    (3)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学校,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学校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对连续两年不开展培训的学校,注销办学许可;
    (5)通过12333、政府网站、“信用宁夏”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监管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同步抄送同级审批部门并推送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共治和联合惩戒。
    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许可条件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8)。
    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设立中外合作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9);
    8.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供筹备设立批准书和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申请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材料清单:
    1.分立或合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分立或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9)。
    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提交材料清单:
    1.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10)。
    申请变更负责人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承诺书(附件11)。
    申请变更办学地址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承诺书(附件12)。
    申请变更名称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名称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终止办学提交材料清单:
    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2.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办学的批复(非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举办者向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
    2.告知。窗口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与失信责任告知书(附件7);
    3.审批。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或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对培训学校进行承诺确认全覆盖检查、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监管单位定期将失信信息报送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对被投诉的学校,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
    (4)对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24小时内会同相关部门调查;
    (5)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培训质量评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排查等专项检查评估;
    (6)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验收。
    3.监管内容
    (1)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培训开展情况;
    (3)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制度落实情况;
    (4)学校负责人(校长)、教师、财务等相关人员证件原件和资格资质情况;
    (5)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情况;
    (6)办学场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情况;
    (7)教材合法性、合规性;
    (8)培训计划、大纲完整性和培训内容合法性、规范性;
    (9)学费公示情况;
    (10)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1)其他。
    4.监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核发、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将审批结果录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留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档案移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信用档案,通过“信用宁夏”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办学许可证信息接收社会普遍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收到审批部门移交的办学批复材料一个月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失信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停业整改、中止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惩戒处理决定;失信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处理决定停业整改、注销办学许可证;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约谈后依然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延长停业整顿、注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联合惩戒处罚处理;  
    (3)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学校,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学校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对连续两年不开展培训的学校,注销办学许可;
    (5)通过12333、政府网站、“信用宁夏”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监管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同步抄送同级审批部门并推送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共治和联合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按规定向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按原审批方式办理。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三)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负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设区的市、县级负责辖区内申请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五)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场核验);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3)。
    (六)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
    3.承诺。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当场书面告知理由;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对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有与承诺内容不一致且未如期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3)设立“12333”监督举报电话,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投诉举报的,将及时核实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所有申请人建立信用档案,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同行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将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5)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3.监管内容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3)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4)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5)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7)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各级窗口将审批结果录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留档,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许可事项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包括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承诺书)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纳入监管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签署、提交的承诺书在审批决定30日内,综合运用现场核查、协助核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第2个工作日之前抄送同级行政审批窗口备案,及时排查不实承诺并消除由此造成的隐患。对在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我区范围内,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学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申办理由、拟用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当地生源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办学场地、实训设备、生活保障设施等情况。
    3.举办者的法人资格有效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办学场地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办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租赁场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9年;学校规划平面图;  
    5.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资金来源、资金数额、有效验资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领导班子资料。(1)公办技工学校校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文件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2)学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3)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履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8.拟设专业情况,包括主体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拟用教材等;
    9.设备配备情况,包括实习实验设备配备表等;
    10.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情况,包括校长、拟聘教职工、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
    11.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管理架构及人员名单,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民办技工学校章程;
    12.已有或拟购图书列表;
    1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申报书;
    1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提交材料清单: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技工学校申报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3.在设立技工院校时提供过的有关证明材料,若无发生变化,不再重复提供。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自治区政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核验和评审,最后提交厅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不同意设立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优化服务措施
    1.通过打通宁夏行政审批平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OA办公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全程网上办理(按照经办规定需要开展专家勘察、现场核验的,将勘察、核验结论上传系统)。
    2.精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联合办学协议书(仅限联合办学)、教师资格证明、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申办单位基本情况证明、申请建立技工院校的报告、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等申请材料,改为网络核验或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  
    3.提速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勘察,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计入办理时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技工学校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
    (1)擅自撤销、合并技工学校的;
    (2)擅自改变技工学校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9)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当日将受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在承诺办结时限期内做出行政许可,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抄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劳动保障监察局要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技工学校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技师学院审批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第11项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我区范围内,具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资质的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师学院,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申请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申报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评估细则。
3.在设立高级技工院校时提供过的有关证明材料,若无发生变化,不再重复提供。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自治区政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座谈交流和听说课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厅专题会议、厅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七)优化服务措施
    1.精简申请建立技师学院的报告、教师资格证明、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申办单位基本情况证明、与申报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等申请材料;
    2.不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改为网络核验或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
   3.提速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原则上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工作。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民办技师学院的管理和其他技师学院的业务监管工作。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合格评估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教学监管,向社会公布技师学院招生资质和教学专业,对违反规定开展教学的依法惩戒。
    3.监管内容
    (1)擅自撤销、合并技师学院的;
    (2)擅自改变技师学院名称、地址、开设专业和法定代表人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9)不按批准专业开展教学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对技师学院进行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承诺办结时限期内做出行政许可,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抄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会同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技工教育服务中心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对技师学院实施动态监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从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三)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的市负责辖区内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属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含本数)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县级负责辖区内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
    (五)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各市、县审批(许可)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勘验、核验和评审,并将勘验、核验和评审结果反馈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优化服务措施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先取得行政许可,再办理营业执照。通过宁夏行政审批平台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全程网上办理(按照经办规定需要开展专家勘察、现场核验的,将勘察、核验结论上传系统)。
    2.精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改为网络核验或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四项申请材料,改为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
    3.提速办理,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勘察,并计入办理时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区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管,开展行政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劳动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书面报告、日常巡查、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各市、县(区)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期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于7日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许可事项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劳务派遣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一)改革方式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1项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由劳动保障部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许可条件
    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五)申请材料
    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
    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
    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六)程序环节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以下审核和注册流程,并在审批后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监管内容
    (1)未经审核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擅自开展有关业务;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审核和注册的;
    (3)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及以赢利为目的买卖证书。
    4.监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审批决定后将结果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抄送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5.监管结果的运用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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