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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6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2022-07-21 09:28:3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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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张虹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减税降费简便直达及时快享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强化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在创业担保贷款方面,进一步完善修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业融资扶持力度。一是降低申请条件,将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二是提高贴息标准,将原来贴息基础利率的50%调整到现在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共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三是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将最高贷款额度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今年上半年,全区共为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40880.9万元,占发放总额的33%,同比增长211.64%。
    二、助企纾困,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
    2022年5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宁夏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使用失业保险降、缓、返、补“组合政策”助企纾困。一是实施降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1-6月,全区为21.34万户参保单位减轻社保缴费负担29.92亿元。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年底。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7个其他特困行业的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1-6月,为390户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0.94亿元,涉及职工4.86万人。三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大型企业按50%返还。1-6月,使用失业保险为1.75万户企业返还稳岗资金1.16亿元,涉及职工39.4万人。四是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1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精准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72号)精神,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60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适当逐步提高和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携带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1-6月,全区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77万人次,完成年度任务的79.5%,培训后实现就业3.2万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1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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