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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08 14:31:0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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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1〕1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现就进一步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调度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统筹使用工作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目前专账资金节余情况,结合下半年各地培训任务和预期将要完成项目任务计划,将各市县专账资金纳入自治区统筹范围,全区调剂使用,以解决部分市县专账资金不足问题,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12月31日前,各市县要将截至目前专账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拓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各市县要继续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不得因户籍和地域限制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支持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并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当放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对参加自治区级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的选手,集训期间按照A、B、C大类分别给予每人每天200元、150元、100元集训培训补贴(其中A类为运输与物流、结构与建筑技术、制造与工程技术,B类为信息与通信技术、创意艺术与时尚,C类为社会及个人服务),主要用于集训基地的耗材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住宿费、工杂费等其它费用,所需资金从专账资金中列支。兑付集训培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三、探索新职业培训。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开展新职业培训。结合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形成的新就业需求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各地探索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网络直播带货、无人机驾驶员等新业态、新工种培训,培训合格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动态调整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将新职业培训及时列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均可由培训所在地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个人除外),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各市县(区)要加快落实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度,取得什么证书即按对应证书标准兑付相应补贴,切实落实和维护企业、培训机构及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五、强化职业培训基础工作。“十四五”期间,持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支持克服困难坚持常年招生,不间断为我区经济建设输送技能人才的技工院校基础建设工作,对持续招生并积极参与和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的技工院校,根据招生人数和在校生规模,按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需求的60%给予资金补助,但最高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分档补助标准,其中在校生人数为200人以下(不含200人)、200-500人(不含500人)、500-1000人(不含1000人)、1000-2000人(不含2000人)、2000人以上的,最高补助标准分别为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从自治区专账资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技工学校要重点围绕特色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建设需求,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同质化、重复性建设,并严格按照采购有关程序进行购置和验收。对因技工院校资金不到位的,自治区专账资金不予补助;对将不属于培训教学仪器设备纳入购置范围,以及经人社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或审计等监督机构发现技工院校套取资金的,将收回专账补助资金,并停止一年招生。各地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实现我区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目标。
    六、加大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突出培训质量,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和政策宣传,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经办力量不足的,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监管和培训结果评价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履行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切实保障专账资金安全和效益。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部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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