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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1-08 14:28:4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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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1〕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构建我区创业服务人才队伍体系,推动创新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我区创业服务人才队伍体系,推动创新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的建设、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指导师主要指取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创业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创业指导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以潜在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创业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发挥引领示范、培养带动作用强创业指导师等人员组成,提供创业信息、培训、项目、开业、咨询等“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的团队。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依托创业指导师来进行建设,创业指导师所在单位可给予场所、资金支持。工作室仅设立自治区级。
    第五条  工作室名称为“申报个人名称+创业指导师工作室”。
    第六条  工作室主要在创业服务机构中认定,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  工作室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为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的坐诊式、上门式等服务方式,提供信息、培训、项目、融资、开业等“一条龙”创业后续指导服务。
    (二)创业指导咨询:为潜在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主,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的坐诊式、上门式等服务方式,提供企业创办与经营管理、金融、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创业服务活动:总结、研讨创业指导服务的最新技术、方法、成果并积极推广;举办各类创业沙龙、讲座等研讨活动,拓宽创业服务形式。
    (四)创业服务交流研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业内创业培训师资进行交流沟通,在发挥“传帮带”作用的同时,共同提升能力。
    (五)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创业服务基层行等相关活动。
    第八条  申报认定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领办人:工作室至少有1位长期从事创业服务实践工作且被社会公认具有引领示范突出、培养带动作用强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领办人须取得创业培训讲师资格8年以上(含8年)。
    (二)有团队:工作室应拥有不少于5人组成的创业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由有经验的创业培训讲师或创业成功人士组成,有荣获国家级或省级奖项的创业指导师优先参与评审认定。
    (三)有服务:工作室按照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向区域内的潜在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不少于50人。
    (四)有保障:创业指导师所在单位可为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持。
    第九条  工作室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印发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指导师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单位形式申报工作室,并将申报材料报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报送一式两份以下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指导师及团队情况介绍,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业绩,申报工作室的优势,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计划目标,能够为工作室提供场地设备设施等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3、相关材料。创业指导师候选人的身份证、银行征信、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和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三)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评审组对工作室的申报工作室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评审,评审全过程接受自治区纪委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纪检监察组监督。
    (四)认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后拟认定的工作室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通报并授予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牌匾。
     第十条  资金支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精神,  自治区财政给予被认定的工作室一次性补助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指导师工作室所需设备购置、技能交流、人才培养等服务工作支出。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承担工作室评审认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考评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工作室,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摘取工作室牌匾。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室在工作开展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进展,或创业指导师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图解

    相关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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