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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征求《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7-29 08:18:0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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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加快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10(传真)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2年8月2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8日

  
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修改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加快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革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改革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努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公认,能够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打造西部地区具有吸引力、竞争力、影响力的人才高地,为推动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选拔数量:从2023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每次选拔30名左右。
    (二)选拔范围:在工程经济、农业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科文化等各个领域以及在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重点选拔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技术领域特别是在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同时,注重选拔妇女和基层一线优秀人才。  
    (三)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  贴。  
    (四)已入选国家高级专家队伍人员(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不再参加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
    三、选拔条件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钻研技术,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一)专业技术人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近 5 年内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和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具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3)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或在应用研究中,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成果处于区内外领先水平,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法律等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为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理论或对推动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所创新的管理方法,经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并推广,并为社会和业内所公认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教学水平、教学成果为同行公认,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所创新的教育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6)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有效地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7)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领域一线的学科带头人,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或疫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8)在宣传思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能力、水平和业绩为社会和业内认可。主创、主演、主编(导)的艺术作品、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的主要完成者;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全国、全区比赛中取得名次和奖励,为发展我区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二)高技能人才
    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近 5 年内须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四、组织领导和选拔程序  
    (一)选拔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直单位、各地级市、中央驻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选拔、推荐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  
    (三)推荐人选工作可通过组织推荐、专家联名和个人自荐等途径进行。推荐人选上报之前须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和公示。没有进行专家评议、公示或专家评议、公示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上报。  
    (四)自治区直单位、各地级市、中央驻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或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将推荐报告、专家评审情况、个人业绩综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著等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党委人才办抽调专家,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和审核,并经公示后(涉密人员除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从2023年起,对批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颁发证书,并发放一次性津贴5万元,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2023年以前批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发放方式和津贴标准不变。  
    六、完善管理机制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  
    (二)健全完善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考核和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考核跟踪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使考核结果与人选的评价、使用挂钩。对违背基本条件者,取消资格,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停发津贴。  
    (三)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各级政府与本地专家要保持经常联系,把专家联系制度作为密切党与人才联系的重要渠道长期坚持下去,认真倾听、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各级人事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专家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并定期向政府汇报。专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荣誉,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与时俱进、科学求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通过榜样的示范作用,切实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全区各项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来,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区内外流动时,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22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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