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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7-29 08:25:1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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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扎实推进“才聚宁夏1134行动”,加强对培养考核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的部署和要求,我们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10(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培养考核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培养质量,现就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考核,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对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人员及其培养单位培养期的考核。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金融工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培养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学风品德、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具体为:
    (一)政治素质考核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政治立场等情况。
    (二)学风品德考核学风,遵守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
    (三)创新能力考核坚持科学精神,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自主创新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取得业绩成效、推动成果转化,以及参与服务基层、开展技术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对培养单位的考核,包括搭建平台、项目支持、培养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具体为:
    (一)搭建平台考核制定培养计划,为培养人员选聘导师,配备必要助手,组织培养人员参加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研修等情况。
    (二)项目支持考核支持培养人员承担重大科研基金项目,参与课题研究、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改造,开展服务基层等情况。
    (三)培养激励考核针对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激励支持情况。
    (四)管理服务考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培养人员使用资助经费,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撑情况。
    第三章  组织考核
    第六条  对培养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对培养单位考核分为中期考核、期满考核。培养人员、培养单位的中期考核、期满考核一并组织。主要采取组织自查、工作述职、集体答辩、查阅材料、个别谈话、集中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年度考核:由培养单位结合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一并组织。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培养期第3年进行,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党委人才办组织。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视情况抽查。
    (三)期满考核:一般在培养期第5年进行,先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党委人才办组织初考,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复核,对各地各单位初考情况进行查验,对初考优秀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进一步甄别。
    第四章  考核结果构成
    第七条  考核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培养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由培养单位评分、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社局(党委办)考核组评分两部分组成,分别占50%、5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当期考核总人数的30%。评分标准详见《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要素评分表》。
培养人员评为优秀等次,培养期内须至少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考核期内主持2个以上新产品或新工艺设计,或者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2.考核期内获得授权专利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
    3.考核期内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学艺术奖或新产品1项;
    4.考核期内主持完成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制定自治区级标准1项;
    5.考核期内发表SCI/SSCI/EI/ISTP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或出版专业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著1部;
    6.教师考核期内获自治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自治区基础教育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或教学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自治区级一等奖),或主持并完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课题1项;
    7.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学艺术、图书出版和体育竞技在所在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得到同行公认;
    8.技术技能攻关取得显著成效,或参加全国、全区性技能大赛,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的;
    9.其它可以评为优秀等次的情况。
    第八条  对培养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社局(党委办)考核组综合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和听取培养人员意见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培养单位现有培养人员考核没有优秀的,培养单位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对培养人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培养人员享受后续专项资助、申报自治区人才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中期考核为优秀的,追加第2、3年专项培养经费,每年7万元;考核为合格的,减半追加培养经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改进,或停止培养,取消有关政策待遇。
    (二)期满考核为优秀的,追加第4、5年专项培养经费,每年7万元;考核为合格的,减半追加培养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剩余培养经费,并取消有关政策待遇。                           
    对于中期、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入选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和其他自治区重大人才计划。
    第十条  对培养单位中期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改进。
对培养单位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在自治区重大人才计划推荐名额上给予倾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推荐青年拔尖人才资格。
    第十一条  培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培养,追回结余资金: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资格;
    3.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4.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培养单位;
    5.培养期内擅自终止所承担工作;
    6.培养期离开专业技术岗位进入公务员或参公管理队伍(法医鉴定、理化检验等法治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
    7.县(市、区)推荐人员培养期内擅自调离所在县(市、区);
    8.工作调动或辞职离开宁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分表

          2.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单位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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