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24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1-04-22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1〕5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加强我区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博物馆(纪念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鉴定和利用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热爱文博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四)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初步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

第六条  申报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其中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县级基层单位,学历可降至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完成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报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成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成果要求。聘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参与考古勘探项目5个以上;或参与田野调查项目3个以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100件(套)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或独立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参加1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1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他宣传资料;或独立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1个以上,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须保护、修复、复制珍贵文物10件以上或一般文物30件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为主要成员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1个以上,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1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1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考以上八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科研成果要求聘任助理馆员期间,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限前10名)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10名);

3.CN刊物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1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5名);

5.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广泛参加区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并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和实践操作的能力,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大的疑难问题,工作成效明显,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成果要求

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从事勘探工作的人员,须主持考古勘探项目10个以上,或主持田野调查项目2个以上,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负责管理藏品300件(套)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1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组织完成讲解工作200次以上,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陈列展览,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和其他宣传资料,独立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的对外宣传教育活动并能完成宣传教育活动方案1次;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2个以上,保护、修复、复制50件以上珍贵文物,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交文物修复报告1份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2个以上,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2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10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300个版面以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四)科研成果要求。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3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2条即可),其中1—3条须具备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10名);

2.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二等奖(限前10名)或三等奖(限前7名)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成果奖一等奖(限主持)1项以上;

3.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县级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文博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县级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合著1部(独立完成字数在5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限前10名)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7名);

6.完成自治区(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10名);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7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2名);

8.获得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限前3名)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副研究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实践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工作成果要求

聘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持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及出版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本人负责管理藏品或资料300件(套)以上,能准确地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5次以上,能策划完成3次以上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并能独立完成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10个以上,保护、修复、复制100件以上珍贵文物,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交文物修复报告15个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包含文物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等项目)3个以上,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并能够独立完成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以上七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四)科研成果要求。聘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4条以上(县级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1—3条须具备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限前10名)或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3.CN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县级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1篇文博专业学术论文,并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文博专业著作1部(20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7.获得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限前7名),或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三等奖限前5名)。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博系列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经本专业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刊物。

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标准书号(ISBN)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

第十三条  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300平方米以下。

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及100米以下展线的陈列展览。

第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级科技奖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社会科学成果奖指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

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指各地级市政府、党委宣传部门、哲学规划办、自治区政府部门等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指地级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自治区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自治区级重点调研项目是指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政策研究和决策服务评选的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或者决策研究成果,如专题研究、调研报告并被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第十六条  本专业学术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第十七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文博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均为任现职以后取得,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所称“不少于”或“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本自2021年4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9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图解

文字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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