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2-0000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2-01-07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2〕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全区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客观公正评价全区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全区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在图书资料系列中,制定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科技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中,从事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学传播专业分自然科学传播和社会科学传播两个领域,包括科学传播研究、科学传播内容制作、科学推广普及三个方向。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为我区科学传播事业贡献力量;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区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在科学传播岗位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能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本职工作。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第六条  申报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其中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降至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区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三)工作业绩。任助理馆员以来,参与完成3项以上科学传播活动或工作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四)科研成果。任助理馆员以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对向公众传播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知识,推广技术应用,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实施,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在科学传播领域获得自治区(部)级个人奖项或集体奖排前七名的;或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一次以上的;
    2.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书中有署名),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本专业学会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3.获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4.获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5.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
    6.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7.获得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10名)。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科研成果不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降至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区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业绩。取得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科学传播相关规律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人研究解决科学传播现实问题,并参与完成科学传播领域市(厅)级研究课题,在提升科学传播工作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科学传播相关内容制作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及内容制作能力。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人通过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等方式制作优秀科学传播内容产品,创新传播方法,开展科学传播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从事科学普及推广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传播能力。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大型科学传播普及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参与开发、集成区内外科普信息资源,运营科技馆、博物馆、品牌科普网站、虚拟科技馆、虚拟博物馆或校外科普教育品牌等重要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重要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四)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专利等代表作1项以上;
    2.在科学传播领域,独立撰写或与他人合著,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专著并公开出版的;独立翻译或与他人合译,其中本人编译20万字以上译著并公开出版;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
    3.自治区(部)级以上科学传播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划)的主要起草完成人;科学传播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执笔人)的决策咨询报告、建言献策成果被省部级领导批示或被制定政策时被采纳;
    4.在科学传播领域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获得自治区(部)级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集体奖排前三名的;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三次以上;
    5.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策划开展自治区(部)级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国际会议3次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副研究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业绩。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科学传播相关规律研究工作,具备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作为重要完成人研究解决科学传播现实问题,或主持完成科学传播领域自治区(部)级研究课题,在提升科学传播工作效果方面取得重要成绩;
    2.从事科学传播相关内容制作工作,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及内容制作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通过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等方式制作优秀科学传播内容产品,创新传播方法,开展科学传播工作,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从事科学普及推广工作,具备很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传播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展大型科学传播普及活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开发、集成国内外优质科普信息资源,运营科技馆、博物馆、科技品牌科普网站、虚拟科技馆、虚拟博物馆或校外科普教育品牌等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自治区(部)级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取得重要的成绩。
    (四)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必须具备第1项):
    1.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者,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限前7名);
    4.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限前7名);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的主要编写人(限前3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5.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一等奖限前7名);或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限前5名);或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三等奖限前3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
    7.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经相关行业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涉及的 “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刊物。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标准书号(ISBN)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级科技奖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社会科学成果奖指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
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指各地级市政府、党委宣传部门、哲学规划办、自治区政府部门等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指地级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自治区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图书资料科学传播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均为任现职以后取得,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