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12/2022-0000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责任部门 | 人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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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22-02-23 | 发文字号 | 宁人社规字〔202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发〔2006〕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面试工作,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坚持用人自主、用权有序、权责一致原则,赋予事业单位更大的选人用人自主权,突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匹配性,全面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章 面试组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地级市及所辖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受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为保证面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面试组织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工作方案;
(二)发布面试公告;
(三)命制面试试题;
(四)面试实施;
(五)公布面试结果。
第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招聘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面试工作方案与公告发布
第九条 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面试题本命制与评委管理、考场设置要求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第十条 面试工作方案实行依法依规自主制定。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面试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规范制定面试工作方案。面试工作方案须经面试组织实施单位成立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备案。
第十一条 面试人员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聘方案、公告中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审后确定。通过笔试确定面试人员的,在招聘方案、公告中应明确进入面试人员比例,明确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事项。除公开招聘方案、公告另有规定外,面试人数如达不到招聘公告设定的比例的,可取消、核减招聘岗位或降低岗位比例,取消、核减招聘岗位或降低岗位比例事项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至少在面试开始前5个工作日发布面试公告,通知面试相关事宜,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法、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注意事项。面试进行技能测试、才艺展示、实际操作等测试的,须明确告知考生具体测试项目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面试内容和方法要坚持“干什么、考什么”原则,应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及岗位需求科学确定。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第十四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或半结构化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综合素质,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言语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要素。半结构化面试除测评综合素质外,主要测试与岗位有关专业能力和技能、技术水平,测评方式可结合岗位需求实际采取说课试讲、技能展示、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采用两种以上方式进行面试的,须明确各种方式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确定并在面试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面试试题应根据确定的面试方法和内容进行命制。命题应坚持政治性、科学性、保密性原则。面试命题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与岗位职责、专业特点相关适度的原则。试题评分要点和标准应规范明确。
第十六条 面试命题由受委托的考务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按规定随机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在纪检监察、保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封闭命制。试题命制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密封,专人保管,题本应按保密及有关规定进行传递、交接。
第五章 面试实施
第十七条 面试严格按照面试组织实施单位确定的面试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面试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考生和评委签到。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面试考点签到、核验证件。考生集中后按照抽签或一定方式确定面试考场,进入候考室封闭管理。评委持证件签到,通过抽签确定面试考场,通过安检后进入面试考场。
(二)抽签确定顺序。候考室管理人员组织考生学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候考室管理规定等,重点强调纪律要求。抽签决定面试顺序,收取管理考生携带的电子、通信产品设备等,对考生进行安检。
(三)考生与评委见面。考生与评委见面,宣布考场纪律,询问有无回避,按要求展示密封试卷,由考生和评委代表验封签名,考生退场。
(四)面试准备。考场内监督员启封试题,分发给面试评委,主评委组织评委阅题,熟悉测评要素、评分标准和操作要领;监督员、计分员、核分员、引导员做好面试开始前准备工作。
(五)开始面试。引导员引导候考室考生依次按抽签顺序号进入面试考场开始面试。
(六)面试收尾工作。面试结束后,回收所有题本及面试资料,整理清点面试物品。
第十九条 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制定的面试工作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置面试期间各种突发事件,维护面试的公平、公正,确保面试安全。要建立健全面试突发事件组织管理、联动协调、快速反应、信息发布等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与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电力、网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做好面试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面试成绩一般应确定面试总分的60%为合格分数线(如100分应确定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章 面试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评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公益服务事业。
(三)熟悉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和相关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能够严守秘密,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
(五)符合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库入库评委推荐条件。
第二十二条 每个面试考场的评委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评委1人,组织赴外省的招聘可结合实际设置为5人。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专业评委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70%。用人单位的评委一般不超过评委数量的30%,其他评委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抽取或协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从评委库中按交叉回避原则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评委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准时到达考点和考场,面试期间关闭通讯工具并统一集中由监督员保管;不得擅离考场,面试进行时不得离开评委席。
(二)主评委提问时应吐字清晰,用词准确,并告知考生试题数量、答题时间及要求。未经主评委允许,其他评委不得发问。
(三)考生对主评委所提问题未听清或有疑问时,主评委可重复提问一次,但不得对试题进行说明解释。
(四)应对考生的回答综合分析,按标准认真评分。一般应对每个考场前3名考生面试结束平衡后独立打分。评分时,可在评分表上记下简短评语并量分。如对考生评分低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应写明原因。
(五)评分时,应公平公正,对考生一视同仁,不得商量或暗示,不得打关系分、人情分。
第二十四条 每个面试考场按照面试监督、计分、核分、计时、引导等职能设置一定数量的考场工作人员。考场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所有考场工作人员应将通讯工具等在面试开始前统一收缴保存。考场工作人员按分工要求,各负其责,配合评委共同做好面试工作。
(二)面试开始前,工作人员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考场和面试顺序,并向考生宣布纪律要求。
(三)引导人员适时引导考生到面试考场参加面试,面试后引导考生到候分室等候成绩。
(四)计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统计考生分数,面试成绩计算采用“截尾平均数”法,即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其余评委(实际人数)所给分数的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作为考生的面试最终成绩;核分人员应认真核查考生分数统计是否有误;面试成绩表须由计分、核分、监督等人员和主评委分别签字确认。
(五)计时人员应准确掌握考生答题时间,可在面试中设置剩余时间提醒环节。
(六)监督人员应全程做好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有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对出现显失公正的情况,应及时向主评委提出。
(七)考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换岗。面试中不得插话、闲谈议论,不得影响考生回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评委及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在面试前对评委和考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明确评委及考场工作人员职责、面试纪律、面试流程及回避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应聘人员管理,开展应聘人员物品安全检查,收集、保管有关物品。在面试开始前对应聘人员宣读候考室管理规定、应聘人员守则、面试考场纪律等,告知应聘人员面试流程,引导应聘人员参加面试。
第七章 面试考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试应根据面试人数、专业、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设置面试考场,一个考场面试考生人数可安排25人左右,一般不超过30人。同一岗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考场、一组评委,原则上不同专业、岗位评委不得混用。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点应选取交通便利、不受外界干扰、宜于组织面试的地点。面试考场要选在光线充足、通风、安静的房间,室内要宽敞明亮。考场内布置要整齐、干净、简洁,气氛严肃庄重,按规定配备监控或摄像设备。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点应设立考场、候考室、候分室。因面试形式不同需要增设备课室、实操教室、测试站、机动考场等场所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面试考点须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备用隔离考场。面试考场与候考室、候分室应相对隔离,互不干扰。考场内设评委席、考生席、监督席、计(核)分席、巡视席、旁听席等。面试考点应进行全封闭管理,并采取通讯信号屏蔽措施,严禁候考考生与外界信息交流。
第三十条 面试环节中有关考生、评委抽签顺序登记表、评分记录、面试试卷、成绩表、面试全程音像资料等原始资料,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存档,长期保管。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和有关保密规定。参加面试的所有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平因素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回避的,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面试命题、评委抽取等重点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面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面试巡视和督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保密管理等部门开展面试联合督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对招聘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聘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面试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面试工作。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面试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面试应急预案。在公开招聘面试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做好引导和处置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备案人员,面试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9日。
附件:1.事业单位应试人员面试流程参考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结构化面试考场平面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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