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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27 15:57:3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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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2〕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全区各类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与发展环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及《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区近年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改革与实践,经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央驻宁企业与外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在宁分公司、分部、办事处、分理处等,有关特殊工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落实受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规范审批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岗位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
    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科考等岗位;
    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新就业形态、旅游、餐饮等行业的部分岗位以及外勤、推销、装卸、长途运输等岗位。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力。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岗位的,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旅游、农林牧渔业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2.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网络信息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规定
    1.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力。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4.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5.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四)非审批情形
    中央驻宁企业与外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在宁分公司、分部、办事处、分理处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结果的跨省(市、自治区)互认,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审批的,只核实其真实有效性,无需在宁夏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三、优化审批权限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移交或委托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地区,下同)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的企业,就近在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本通知规定,认真负责合理确定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合理确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不得随意拔高审批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和材料;对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要细致认真严格审批。
    四、优化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应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2.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已实现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查询核实);
    3.单位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岗位职工的联名意见;
    4.非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交上年度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情况的报告;申请岗位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
    其中2、3项申报材料再次申请时,如无变化,则不用提供。
    (二)审核办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对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因申请材料缺失或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或补充的材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的方式。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实际工时、休息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听取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公布举报投诉热线,接受问题反馈。座谈会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到人员名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期限同前一期限。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监管,开展行政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劳动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书面报告,日常巡查、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涂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企业或者岗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由提供岗位的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直接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公示及劳动合同处理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新招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在上岗前告知劳动者岗位性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于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五、完善管理服务
    (一)企业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再安排上岗,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注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力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企业应建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工种岗位、实行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有效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记录。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2年。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共同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主动指导企业用好政策,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置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负责审批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部门,须每个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审批情况和监督情况。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认真保管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材料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以便随时查阅。每年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户数不得少于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60%。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工作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违反审批范围用工的,如属行政审批部门管理的,应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检查结果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依据。
    (五)企业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以欺骗、贿赂、瞒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按执法权限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同时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或2年内不再受理其不正当手段获得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申请。
    (六)本通知从施行之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定工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宁劳人(护)字〔1995〕120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八)本通知未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参考样式);
          2.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清单(参考样式);
          3.受理通知书(参考样式);    
          4.不予受理告知书(参考样式);
          5.决定书(参考样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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