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0〕2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7〕94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宁教高〔2018〕107号),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起向高等院校全面下放主要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权限及范围
将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全区所有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实行自主评审;将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及以下、实验系列副高级及以下、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图资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全区所有公办本科院校。对尚不具备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能力的高校,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各高校可按照自治区相应系列评审标准条件开展自主评审工作,也可根据专业发展和自身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岗位特点,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评审标准和条件,学校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条件。校级领导参评职称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各高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要加强评聘后管理,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岗位聘用中,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三)各高校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评审办法及工作方案。每年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各高校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及工作方案。联合评审的由牵头高校制定联合评审办法和工作方案。委托评审的,按受委托高校评审办法执行。评审办法及工作方案经自治区相应系列主管部门、人社厅备案核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办法包括:工作流程、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委抽选、评审方式、评审工作纪律、投诉举报问题处置流程、评审结果复核程序、问责办法等内容。评审方案包括:年度申报推荐数量、评审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各高校要按系列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人数不少于25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人数不少于9人。出席评审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专家数的2/3。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可按照学科或专业将评委分为若干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并作为评审委员会表决的参考依据。评议组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
(三)建立专家评委库。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委库,并建立专家评委库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每三年调整一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组建评审监督委员会。各高校须组建本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由驻校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离退休知名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监督委员会负责派出成员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参与评委专家抽取、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评审纪律要求并进行监督。
(五)确定申报推荐人员。各高校按照备案确认的申报推荐数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确定推荐人员,并按有关要求将相关系列评审条件和推荐人员个人评审资料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组织资格审查。高校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权限职责认真做好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工作,要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报人。
(七)开展职称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从专家评委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年度评审委员会。对连续三年担任评委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本年度评审工作,每年评委应保持三分之一以上的专家调整更新,评委名单要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年度申报审核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淘汰率。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
(八)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经评审监督委员会复核无异议后,在学校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高校,应在评审对象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下发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通知文件,并制作发放本校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职称评审登记表。
(九)评审工作备案。各高校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任职文件通知报自治区相应系列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当年度12月底。
四、加强监督
(一)强化监督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负责牵头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工作,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对各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管理。自治区系列主管部门要做好高校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各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核准备案。高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高校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落实监督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确定抽查申报人,公开抽查结果)工作机制,系列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组成检查组,对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的重点环节、重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随机对评审人员的参评材料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量的15%。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专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职称退出机制。各高校对职称评审中发现的学术、学历、业绩造假要“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职业犯罪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保证专业技术职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切实发挥人才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
五、其他事项
(一)各高校受理职称申报人员须为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与高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教师,符合学校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高校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审。各高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职称申报。
(二)从其他省区(市)调入或军队转业安置到高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由所在高校按照评审条件及相应程序自主确认。
(三)通过自主评审取得职称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即可由高校自主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其他高校的,流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予以认可,也可按照本院校要求,重新评审确认(重新评审资格可升可降)。
(四)各高校可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科学性。可采用专业考试、专家评审、考核认定、业绩述职、答辩面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评价,高级职称评审中必须设置业绩述职或面试答辩环节,探索将教师教学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高等教师系列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全区高校职称评审权限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备案登记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区高校职称评审权限清单
职称评审权限 |
高校名称 |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及以下、实验系列副高级及以下、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图资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 |
宁夏大学 |
宁夏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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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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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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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 |
宁夏理工学院 |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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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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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大银川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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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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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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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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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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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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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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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艺术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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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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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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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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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体育职业学院 |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备案登记表
备注: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须为正式文件,内容含人员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前公示、评审监督委员会组建和工作情况、评委构成情况、评审过程及结果、复核工作等相关情况。
2.本表及备案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备案高校、系列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