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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6-09 15:2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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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0〕1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办、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调动中介机构和个人帮助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猎头公司、人才中介组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机构,中介机构须具有国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合法资质,信用状况良好;所称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中起直接作用的社会各界人士(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职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引进人才范围

第四条 引进人才范围,主要包括各类中介机构和个人帮助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自治区以外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人才团队),原则上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9〕56号)规定的A、B、C、D四类人才(以下简称A、B、C、D类人才)。
第五条 对未列入A、B、C、D类人才引进范围但为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金融管理人才、高级社会工作人才、高级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实用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人才层次和类别。
第六条 引进人才需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评选奖励采取积分制。
(一)每引进1名A、B、C、D类人才,分别积200分、70分、50分、30分;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照团队成员所对应的人才类别累计计算积分进行申报;同一人才(人才团队)只能由一个中介机构或一名个人申报1次。
(三)总积分在30分以上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自愿申报相应奖励。
第八条 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
(一)根据引进人才数量、人才层次、业绩贡献、发挥作用等情况,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设置一、二等奖,对个人的奖励只设置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个人奖。
(二)引进人才突出贡献机构奖原则上每次评选一等奖3个、二等奖7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个人奖原则上每次评选10个左右,每人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奖励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申报和评选:
(一)组织申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属各有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分别负责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的申报推荐工作。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引才行为需经申报奖励对象、用才单位和人才本人三方共同确认。
(二)资格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申报奖励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征求同级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单位意见,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组织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引才奖励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奖励中介机构名单和个人人选。
(四)研究确定。对建议奖励中介机构名单和个人人选,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研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并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引才中介机构和个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取消当次申报和奖励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如数追回,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引才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资金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各企事业单位通过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高端人才寻访、测评、招聘、引进等服务的费用可从相关人才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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