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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24 15:59: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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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人社规字〔2020〕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以下简称“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自然科研工作的身体条件。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五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具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基本了解本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相关服务工作。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研究工作3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研究工作1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参与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
       第六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的条件和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研究实习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学历要求可降低到大专毕业,聘任到研究实习员职称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研究实习员期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或参编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
       (2)独立撰写研究报告2篇,并得到同行专家评议认可(须有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写出评语和推荐意见)。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入生产,较转化前3年累计增加利税50万以上(企业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事业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有上级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下同);
       (2)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本专业领域1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授权(须提供专利证书或国外授权证书),专利转化后,3年累计增加利税2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可合并计算,下同);
       (3)作为技术推广人,负责的推广项目中,其中一项较转化前3年累计增加利税200万元以上;
       (4)参与起草、修订1项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且均已颁布实施(前5名)。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具有被采用的科技咨询或科技管理服务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或科技咨询研究形成的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纳,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00字(附采纳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作者证明,下同);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报告1篇;
       (3)作为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累计促成技术交易10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20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员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经历,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本行业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在本专业领域至少对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见解。具有指导、培养初中级研究人员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助理研究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主持1项或参与3项(前3名)科技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科技管理类人员除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1部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专著,独著者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合著者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2)以第一作者公开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SCI、EI、ISTP上的论文1篇;
       (3)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负责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入生产,较转化前,5年累计增加利税300万以上,或单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30万元以上;或多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5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取得本专业领域1项发明专利、或1项国外专利授权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已转化实施,5年累计增加利税200万元以上;
       (3)作为技术推广人,负责推广项目中,较转化前产值增加10%以上,5年累计增加利税8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
       (5)作为主要起草人(前3名)起草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4项,且均已颁布实施;
       (6)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的软科学研究、规划研究、科技咨询研究报告被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2名)撰写的科技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报告得到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3篇以上;
       (3)作为科技项目管理者,为本单位争取自治区(部)级科技项目10项以上并组织实施,或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3项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4)作为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累计促成技术交易50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
       (5)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三)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20年以上的,对论文可不做要求。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够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较强,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副研究员岗位,从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副研究员期间,主持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国家科技项目(课题)1项,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管理类人员除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1项原创性科研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得到业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有2名以上同行知名专家写出评语和推荐意见),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
       (2)公开出版2部及以上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得到业内认可的学术专著,其中须有1部是独著,独著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合著者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20万字;
       (3)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4篇,其中SCI、EI、ISTP论文1篇以上;
       (4)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项,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领域2项发明专利、或2项国外专利授权,其专利已转化实施,并取得5年累计利税500万元以上;
       (2)负责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入生产,较转化实施前累计5年增加利税8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50万元以上;或多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80万元以上;
       (3)作为技术推广人,负责推广项目中,较转化前产值增加10%以上,5年累计增加利税15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2项;
       (5)主持起草或修订技术标准4项,其中2项为国家(行业)标准,且均已颁布实施;
       (6)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项。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规划研究、科技咨询研究报告、科技管理研究报告具有较大影响,并被国家或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纳4篇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2)作为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50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
       (3)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项。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我区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科研系列研究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经本专业3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直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在刑罚执行期、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一条 在自治区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本系列职称评审,其在国内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是判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申报人员必须对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中级职称不做统一要求,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并向系列评审委员会报备。
       第十五条 申请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本评审条件相关要求。转系列只能同级转评,不得高一级转评本系列职称。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
       (一)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课题)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方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
       (二)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三)主要参与人: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课题(签定一级合同)的技术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六)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期刊。
       (七)国家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部)级科技奖指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我区科技人员在外省获得的同级别科技奖励;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获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是全区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的通用条件,对具有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可以在本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本条件。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8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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