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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4-01 16:4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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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人社规字〔2020〕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促进自治区实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包括:
       (一)实验教学。从事各类实验技术理论教学及实践操作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实验室建设。从事实验室(包括实验基地)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实验环境条件改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验器材开发设计。从事实验器材研究、开发、改进、创新、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从事实验仪器设备运行、检查、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实验检测。从事专业实验检测、实验设计、实验分析方法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师(中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助理实验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一定实验技术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较熟练使用有关仪器设备,了解其原理和性能。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试用考核合格。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年限可缩短1年。 
       (二)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在实验师指导下制定实验方案;能独立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并写出实验报告;对一般仪器设备有初步维修技能。
       第六条 申报实验师的条件及要求
       较系统地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和掌握与实验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和改进实验条件的能力,能完成较复杂的实验任务。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助理实验师岗位上从事实验技术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
       (二)工作经历及专业能力要求
       聘任到助理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工作经历和能力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独立担任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40课时以上),参与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技术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2.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工作业绩明显;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3.能够完成较复杂的实验任务;或完成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三)业绩成果要求
       聘任到助理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得本专业领域1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授权,并实现专利技术转化(须提供专利证书或国外授权证书,下同),5年累计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可合并计算,下同);
       2. 参与起草技术标准且颁布实施;
       3.参与编写的讲义、实验指导书,或出版的教材,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4.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1篇;或以第二或第三作者在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2篇;或独立撰写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有较高价值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具有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写出评语和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的条件及要求
       全面、系统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熟悉实验技术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实验技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能有效解决实验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承担重大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一) 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实验师岗位上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
        2.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学历可降低到大专毕业。
       (二)工作经历及专业能力要求
       聘任到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工作经历和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担任实验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年均60课时以上),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水平和能力;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工作业绩明显,在全区同类型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处于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重大实验或实验技术方法的重大改进,实验技术业绩突出,取得明显效果;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方面做出贡献;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引进全区首台(套)国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本单位成功应用,并取得明显效果。
       (三)业绩成果要求
       聘任到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备下列要求中的2项:
       1.获得1项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2.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得本专业领域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1项国外专利授权、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实现专利技术转化,5年累计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3.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前3名)或地方标准2项(前3名),且均已公布实施;
       4.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者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合著者须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8万字;
       5.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
       6.指导学生获得自治区以上级别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等奖项1个,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以上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奖;
       7.作为企业实验技术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8.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前3名),研制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对提高实验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过硬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实验技术前沿理论及应用情况,业绩贡献突出,在区内外同行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与实验技术相关)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高级实验师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累计1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聘任到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系统承担实验课程系统讲授工作(年均授课120课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获得3个自治区以上级别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等,或者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奖;
       2.是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发挥主要作用,负责的实验室建设业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处于先进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了国家或自治区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
       3.对重大实验或关键性技术解决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实验方法和技术改进方面有重大理论创新并得到国际、国内同行认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引进国外或自治区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需提供3个以上实例材料);
       5.作为实验技术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验收。
       (三)业绩成果要求
       聘任到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备(1)-(4)项中的2项和(5)-(6)项中的1项:
       1.获得1项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2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国外专利授权,并全部实现专利技术转化,5年累计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前3名)起草技术标准4项,其中国家(行业)标准1项,且4项标准均已公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显著提升了实验室装备水平,达到全区领先水平;
       5.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专著1部,独著者字数不少于10万字;合著者须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6.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我区实验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经本领域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直接评审相应级别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在刑罚执行期、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实验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一条 在自治区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本系列职称评审,其在国内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是判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申报人员必须对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申报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本评审条件相关要求。不得跨系列申请本系列高一级职称。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
       (一)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课题)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方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
       (二)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三)主要参与人: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课题(签定一级合同)的技术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六)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期刊。
       (七)国家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部)级科技奖指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我区科技人员在外省获得的同级别科技奖励;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获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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