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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21 16:56: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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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0〕1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哲学、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学、法学、人口学、历史学、民族学、宗教学、艺术学、文学、语言学等学科领域和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基础的交叉边缘学科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科研导向。遵纪守法、作风正派,遵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致力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取得现职称以来或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的条件及要求
       了解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我区本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二)科研业绩要求
       参与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
       第六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的条件及要求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到研究实习员岗位上从事专业研究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研究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3.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二)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1.在公开的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发表的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的学术代表作;
       2.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译著1部,需经2名业内专家鉴定在基础理论、对策研究等方面具有创新突破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地厅级课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地厅级课题2项;
       4.作为第一作者获得地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5.研究成果有明显经济社会应用价值,被地厅级以上单位或部门采纳1项。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员的条件及要求
       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创见性研究,在本学科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本学科某一领域研究工作和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设计并完成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助理研究员岗位上从事专业研究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单位推荐申报。
       (二)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三: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或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1篇。发表的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的学术代表作;
       2.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译著1部,需经2名业内专家鉴定在基础理论、对策研究等方面具有创新突破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地厅级课题2项;
       4.作为主要作者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1项;
       5.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应用价值,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自治区有关厅局、地市采纳应用2项。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的条件及要求
       精通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拓性研究,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理论研究的发展。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员和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完成的研究课题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副研究员岗位上从事专业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三:
       1.在公开出版的书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或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1篇。发表的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的学术代表作;
       2.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5万字)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译著1部,需经2名业内专家鉴定在基础理论、对策研究等方面具有创新突破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自治区级课题2项;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5.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自治区作为制定新政策的重要依据1项。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科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能力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在本行业得到高度认可并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一)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执笔人或课题组前三名),或作为主要作者(第一、二作者)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1项,或全国一级学会、全国有关基金会授予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第一作者成果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排名第1名);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名)或二等奖(排名第1名)2项。
       (三)破格申报研究员:第一作者成果获得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国家人才计划、培养工程人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排名第1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不含子课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均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的课题。提供领导参阅,不宜公开发表的应用对策研究、调研报告等内部出版刊物成果,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或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可视同核心期刊论文;经2名业内专家认可推荐,视同公开刊物论文,应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证明材料。其中:
       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
       省部级课题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自治区和国家各部委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挂靠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全国性学会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
       地厅级课题指自治区各地级市、各厅局级单位、部门,自治区党建研究会、自治区思政研究会等立项或委托的课题。
       第十三条  合作撰写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相当于1篇独立发表的论文;3篇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相当于1篇独立发表的论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刊物。
       权威核心期刊包括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顶级、权威等级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正刊理论版,3000字以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文章视同权威核心期刊文章。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的获奖,均为科研成果奖励,以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其中:
       国家级奖励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获奖论文;在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上获奖的学术论文。
       自治区(部)级奖励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名义的科研成果表彰奖励。如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宁夏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受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在我国和我区重大历史节点举办的全区性理论研讨会或科研成果评奖;国家有关部委或挂靠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全国性学会举办的理论研讨会或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全国有关基金会开展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地厅级奖励指自治区各地级市、各厅局、各部委举办或合办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各省级学会举办或合办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第十六条  已取得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人的代表作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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