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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31 16:34:23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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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促进全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以下简称“特设岗位”)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一般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要用于在特定项目、创新工作、阶段性任务中需要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创新人才。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须从严控制。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
       (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  特设岗位根据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创新发展等工作实际按需设岗。县(区)级以上地方直属或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
       第七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一般应高于本单位同等级常设岗位的任职要求,事业单位无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比照当地同类型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条件设置。
       第八条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方案(包括拟设置特设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或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等),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
       (三)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特设岗位经批准设置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五)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按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设岗位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核准部门同意后,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制定特设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任职条件,并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和续聘、是否提前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实施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也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资金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设岗位予以核销:
       (一)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聘用合同终止的。
       (二)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该空缺岗位的。
       (三)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的。
       事业单位应当自以上情形出现30日内,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本单位常设岗位无空缺的,应当纳入本单位常设岗位管理,参与岗位竞聘。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或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较多时,应建立本单位特设岗位实施管理办法,明确特设岗位人员确定程序、聘期管理、考核办法、人员待遇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要落实以用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将特设岗位管理工作作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特设岗位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表.docx

       链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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