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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6-05 14:46:11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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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0〕9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落实《奖励规定》,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奖励工作申报
       (一)定期奖励。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可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工作进行。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推荐记功。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当年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给予记大功奖励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经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和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名额。县级以下工作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可由主管部门或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参加抢险救灾减灾、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科技研发等重大专项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及时奖励。及时奖励要突出时效性,一般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跨地区、跨部门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必要时,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开展。
       及时奖励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根据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坚持“立标杆、树典型、少而精”的原则,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及一线人员倾斜,真正体现奖励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奖励的,下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奖励工作方案。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2.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奖励条件全面考察、严格审核,并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申报。
       3.奖励申报。拟奖励对象由所在事业单位组织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据奖励权限逐级报送。系统(行业)性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审核汇总,依据奖励权限逐级报送。
       4.奖励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和集体公示5个工作日。
       5.作出奖励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奖励名单公示和奖励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不予公示和公布。
       (三)对应对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开展的及时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工作程序。
       三、奖励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8000元。
       (二)定期奖励由获得奖励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奖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跨地区、跨部门及时(专项)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奖金。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加强对奖励人员的关爱和激励
       对给予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地、各部门应在工作生活上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给予记功奖励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优先聘任;给予记大功奖励的人员,职称晋升、岗位晋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连续三年嘉奖或给予记功以上奖励的人员,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安排一次疗养休养。
       五、规范奖励证章的制作和发放
       (一)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自治区和各地级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制作单位,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定制。
       (二)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记载。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将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开展情况,以及证书、奖章和奖牌制作发放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六、做好奖励决定备案和统计工作
    (一)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将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地级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区直各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事业单位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证书、奖章和奖牌制作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七、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展《奖励规定》学习宣传活动,规范开展奖励工作。奖励工作要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重要项目部署安排和推进实施,综合运用定期奖励和及时(专项)奖励,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用问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docx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情况统计表.docx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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