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2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全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全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文献搜集、文献整理、文献典藏、文献借阅、阅读推广、信息服务、信息技术、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古籍保护、研究辅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为我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熟悉图书资料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申报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其中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降至中专毕业(对所学专业不做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及时补充、更新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并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信息化技术;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专业知识。
(三)工作能力。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或业务工作,能够正确运用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信息化技术,较好地处理工作中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与其他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助理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工作成果。任助理馆员以来,参与完成1项以上工作成果:业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区域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标准或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情报服务、学科服务、阅读推广;自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专题数据库、本专业计算机软件、新媒体应用等。工作成果须付诸实施并且效果显著,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科研成果。任助理馆员以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书中有署名),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本专业学会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2.获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3.获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4.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
5.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6.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10名)。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科研成果不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降至中专毕业(对所学专业不做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熟悉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图书资料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对图书资料专业理论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较好指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科研活动,正确审核馆员的学术成果奖和工作成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工作能力。能够解决图书资料专业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和业务工作,对重要的业务建设问题能够在理论、方法、技术上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和实施方案;有丰富的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经验,能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业务工作。
(四)工作成果。任馆员以来,独立完成2项以上工作成果:业务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区域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标准或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阅读推广;情报服务、学科服务;自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大型专题数据库、本专业计算机软件、新媒体应用等。工作成果须付诸实施并且效果显著,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科研成果。任馆员以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1条即可),其中第1—3条须符合1条:
1.参与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10名),或自治区(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7名);
2.获得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以上限前10名、三等奖限前7名);
3.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10万字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合著1部(独立完成字数在5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地方标准、规程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完成自治区(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6.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本专业学会项目2项以上;
7.获得成果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2)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8.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7名)。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副研究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学科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对图书资料专业的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突出成就,在本专业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能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高水平指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科研活动,正确审核副研究馆员的学术成果和工作成果,解决图书工作中遇到的制约图书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三)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或业务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业务规划、业务改革的能力;能结合理论和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能独立或主持完成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大中型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能够解决本岗位工作与其他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关键业务技术问题。
(四)工作成果。任副研究馆员以来,独立完成3项以上工作成果:业务建设规划、市级以上区域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标准或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阅读推广;情报服务、学科服务;自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大型专题数据库、本专业计算机软件、新媒体应用等。工作成果须付诸实施并且效果显著,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科研成果。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完成较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第1—3条须具备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限前7名)。
3.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独立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1篇图资专业学术论文,并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20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限前7名);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的主要编写人(限前3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5.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一等奖限前7名);或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限前5名);或获自治区(部)级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三等奖限前3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
7.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图书资料系列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经本专业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涉及的“不少于”“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刊物。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标准书号(ISBN)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级科技奖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社会科学成果奖指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
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指各地级市政府、党委宣传部门、哲学规划办、自治区政府部门等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指地级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自治区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 图书资料专业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如学术性著作编译、检索工具书、古籍注释、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均为任现职以后取得,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1年4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