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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07 16:38:3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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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律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律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已取得非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律师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四级律师(初级)、三级律师(中级)、二级律师(副高级)、一级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具备行业贡献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四级律师(初级)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执业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执业满3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年法律事务办理量达到15件以上;

2.能够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并提供1篇业务综述报告;

3.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4.提供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案(证)例不少于3份。

第六条  申报三级律师(中级)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双学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满2年,其中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从事律师执业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满4年。

(二)专业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为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2.熟悉律师业务,具有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能够独立指导四级律师及实习律师承办律师业务。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年法律事务办理量达到20件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者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普法、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5次;

4.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5.提供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案(证)例不少于5份。

第七条  申报二级律师(副高级)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学博士学历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推荐参评;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满5年。

(二)专业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2.承办过在区内有影响的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3.能够独立指导三级律师及以下律师承办律师业务。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年法律事务办理量达到30件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有统一书号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市(厅)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研究成果;或独立完成专著1部或合著1部(文字均在30千字以上)并正式出版;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普法、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0次;

4.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5.提供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案(证)例不少于8份。

第八条  申报一级律师(高级)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二级律师满5年。

(二)专业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字水平和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有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经历和实践经验;

3.勤于钻研业务,在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从事诉讼、仲裁、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受到服务对象、行业内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4.在区内外同行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主持重大课题研究,为本行业的业务领军人物,承办过在区内有影响的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5.能够指导二级律师及以下律师承办律师业务。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年法律事务办理量达到40件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论文3篇(每篇字数在4000字以上);或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自治区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并取得研究成果;或独立完成专著1部或合著1部(文字均在60千字以上,担任主编、副主编,本人撰稿不少于20千字)并正式出版;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普法、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4.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以上;

5.提供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案(证)例不少于10份。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优秀、贡献较大的执业律师,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执业2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执业7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

1.在自治区、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文字均在3000字以上),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或者独立完成专著1部(个人文字量在30千字以上,担任主编、副主编,本人撰稿不少于10千字),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同行所公认;

2.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自治区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获得自治区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3.受到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2次或市(地级)、厅表彰奖励2次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3次。

第十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执业律师,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执业3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执业10年以上,或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执业1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

1.在自治区、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文字均在4000字以上),其中有3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或者独立完成专著1部(个人文字量在50千字以上,担任主编、副主编,本人撰稿不少于20千字),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同行所公认;

2.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或自治区(部)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3.受到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3次或市(地级)、厅表彰奖励4次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5次。

第十一条  对我区律师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律师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法律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的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课题(项目)合同书为准;

(四)律师执业期间,其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认定,需由执业律师所在律所提供证明并附所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文件或其他案件材料;

(五)本评审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的论文、论著、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六条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可参照本评审条件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图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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