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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28 16:08:5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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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1〕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地评价我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统计专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在职在岗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实行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五)继续教育学时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六)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七)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可依据本文件学历资历和业绩相关条件,分别申报高级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要求及条件

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主持过大型统计调查,具有科学整理统计资料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毕业,取得统计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并聘任在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并聘任在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格并聘任到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10年以上;

5.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一线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格并聘任到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被县处级以上单位因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予以表彰奖励的符合1项以上):

1.主持实施自治区级、部级以上的专项调查1项以上或地市、厅级专项调查3项以上;

2.获自治区级、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3.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大型调查,调查资料准确及时,被自治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予以表彰的;

4.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项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5.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编辑的统计资料,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者统计调查相关分析报告、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次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次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3次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领导批示件复印件);

6.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统计专业研究课题获自治区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排名前5)。

(三)论文或科研要求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公开的经济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经本单位领导审签的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或市(厅)级部门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前5名)和第一执笔人承担完成自治区统计部门的课题2项以上。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需熟悉掌握统计专业软件,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具有指导中、高级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高级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3项以上,其中1-4项必须符合1项,5-8项中必须符合2项以上(县级以下或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统计成果获自治区奖励2次以上或市厅级奖励3次以上的符合1项以上)。

1.主持市(厅)级以上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统计调查、统计设计、统计执法、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制定地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5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4.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指导培养的骨干人才至少有1名获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级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自治区级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完成的统计工作成果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市(厅)级研究成果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者获得国家社科或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7.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国家专业评比获一等奖1篇以上或全区专业评比获一等奖3篇以上;

8.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自治区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者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理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领导批示复印件,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三)论文或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或著作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专业期刊发表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2.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能代表本人业绩和创新成果,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对我区统计事业有重要影响的统计专业著作(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七条 对我区统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经本领域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直接评审相应级别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所列的有关失信人员延期3年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等资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前。

第十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论文和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公开发表范围。

(三)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学术期刊,以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0〕3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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