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21〕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区文学创作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学修养、创作能力,促进我区的文学创作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区文学创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人员、业余人员(包括从事文学评论、网络文学的人员)和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四级文学创作(初级)、三级文学创作(中级),二级文学创作(副高级)、一级文学创作(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六)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文学创作
1.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下毕业,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3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2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1年。
2.专业知识要求:
在自治区(部)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作品10万字以上,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
(二)三级文学创作
1.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下毕业,聘任到四级文学创作岗位满5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四级文学创作岗位满4年。
2.专业知识要求:
(1)在自治区(部)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作品30万字以上,作品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并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
(2)在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2篇文艺理论评论文章。
(三)二级文学创作
1.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三级文学创作岗位满5年。
2.专业知识要求
(1)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后,累计在自治区(部)级以上报刊发表各类作品50万字以上,其中须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出版或转载10万字以上。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形成了自己的创作风格,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2)正式出版1部著作(自费出版的著作不能作为评审条件),或在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3万字以上具有本人独到见解的文艺理论评论文章;
(3)荣获自治区(部)级作品奖项。
3.业绩要求:
在指导和培养文学新人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在地区和单位的各种讲习班(所)担任专题讲课教师次数不少于3次,为青年作者的作品撰写评论在3次以上。
(四)一级文学创作
1.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聘任到二级文学创作岗位满5年。
2.专业知识要求:
(1)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后,累计在自治区(部)级以上报刊发表各类作品80万字以上,其中须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出版或转载30万字以上。作品具有很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具有独特的创作风格,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
(2)聘任到二级文学创作岗位后出版2部著作(自费出版的著作不能作为评审条件),或发表5万字以上具有创新意识和独到见解的文艺理论评论文章;
(3)荣获自治区(部)级文学作品一等奖,或个人荣获自治区“塞上文化名家”、“四个一批”等。
3.业绩要求:
在指导和培养文学新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地区和单位的各种讲习班(所)担任专题讲课教师次数不少于5次,受到社会充分肯定。为青年作者的作品撰写评论在7次以上,能够有效的引导文学新人坚持正确的文学创作导向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六条 对在文学创作工作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文学创作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二级文学创作的条件。获得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排第一)的文学创作人员;
(二)破格申报一级文学创作的条件。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文学创作人员。
第七条 获得“茅盾文学奖”提名、“鲁迅文学奖”提名、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提名、“全国儿童文学奖”提名的文学创作人员,具体由专家评审委员结合工作业绩和社会影响确定推荐破格的评审层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涉及的“不少于”“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条 凡是在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两报”即《文艺报》《作家文摘》。“五刊”即《人民文学》《中国作家》《民族文学》《诗刊》《小说选刊》以及《新华文摘》《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当代》《收获》《十月》《花城》转载的作品均视为国家级报刊。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业绩的要求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申报人员提供的证书证件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0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