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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19 16:12: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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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2〕6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 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 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 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填报《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1)。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日前将上述缓缴信息(见附件2)传递给税务部门、就业服务部门。
    四、资格认定。各地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见附件3),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和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 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其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 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 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 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 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 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 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 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按规定划分特困行业企业类型,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马上办”等服务方式,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自治区将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各地及时贯彻落实政策,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政策落实情况(见附件4)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经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
          3.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4.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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