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7-24 17:23:53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字体:

   宁人社函〔2017〕42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计委、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直有关单位、企业:

     今年7月份以来,我区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异常高温天气,一些地区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劳动者防暑降温以及酷暑下劳动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决定在全区开展用人单位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安排职工工作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交通、制造、采矿、纺织、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化工、冶金冶炼等涉及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贯彻落实情况。

  (二)高温期间,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劳动保护和用工安全等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主要做法等。

  (三)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情况。

  (四)高温中暑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后是有否扣除和降低劳动者工资情况。

  (五)用工单位是否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是否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用人单位是否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轻高温时段作业强度措施。

  (六)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顶岗实习学生招用以及报酬支付、劳动保护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为2017年7月20日至8月30日,采用自查、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要对照检查内容先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卫计委、总工会和安监局。

  (二)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自治区将随机确定抽查市、县(区)和企业,并于2017年8月10日至30日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督查整改意见。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牵头组织并统筹安排开展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任务。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作用,深入用人单位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措施,严控高温时段工作时间,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为夏季劳动用工纠纷“降温灭火”。

  (四)各级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