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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2-05 14:28:3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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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管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2022年新办培训学校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情况,依法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编制部门法人登记情况;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中,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重点对照检查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情况;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三)按照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7号)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组建情况;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情况;党建工作写入学校章程情况;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五)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年培训规模等情况;办学许可核定事项变更及执行情况;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确定、公示及执行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及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队伍的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教师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学员入学协议签订、缴费记录和收费专账管理情况;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情况;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七)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教学大纲制定及执行情况;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情况;

(八)学员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学员档案资料管理,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职业名称、培训人数、考核合格人数等情况;

(九)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疫情防控等项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十)资产财务情况。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建设情况;举办者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及清查情况;办学结余使用或分配情况;

(十一)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宣传广告语备案、招生简章备案相关材料;

(十二)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安全检查、巡察情况。

(十三)社会信誉、诚信办学和培训对象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

二、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对照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对办学有关要求和宁人社规字〔2021〕17号文件对各职业(工种)在管理体系、师资力量(专职教师指在所就职学校缴纳社保且具备相应工种等级教学资质要求的教师)、教学场地及环境要求、实操培训设备、工具及检测手段、培训结业等方面指标,逐项自查是否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在自查基础上,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审批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查报告及对标自查情况表(附件1);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2);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3);

(二)检查验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汇总培训学校提交年检材料的基础上,分别组成年检工作组,采取听汇报、现场勘察、审核教学、查看资料和召开审评会等形式,对所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3项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年检评估。

(三)年检意见。针对具体年检情况分类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需整改或注销4种意见。对基本合格的,应告知差距和整改要求。对不合格但主动要求整改的学校,应下达整改通知,明确具体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期内不得发布招生广告或开展培训。对不合格且不愿整改的学校,按要求注销办学许可。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年检通报。年检结束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所管辖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同级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年检登记。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2023年3月31日前,依据年检通报到属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年检登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如实将年检结果填写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年度检查情况表内,登记结束后返还培训学校。

三、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2022年12月5日—2023年4月20日。

(一)自查阶段时间: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31日;

(二)提交材料时间:2023年2月1日—2月14日;

(三)检查验收时间:2023年2月15日—3月31日;

(四)年检通报时间:2023年4月1日—4月20日。

在各市、县(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进行抽查或组织各市县区互观互检。

四、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年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级审批管理的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根据年检内容,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切实做到“一家不漏、一家不少”。对不合格需整改的学校,整改期限截止后应及时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逾期超60个工作日的,应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凡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学校提交的年检材料,应录入档案。

(二)要明确年鉴程序。培训机构要规范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要求,对学校守法经营、标准化建设、教师资质、培训质量、学员满意度进行自查,切实保障教师社保、合同、职称、薪酬等合法权益;认真检查招生宣传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培训协议合法性;在学校显要位置公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悬挂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书,公布许可部门的监督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交年检材料。年检结论为不合格需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23年6月30日。终止办学的,应在年检通报发布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要及时报送材料。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并在年检时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年度自查报告。各培训学校应在“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等;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3.教学场地、实操场地材料(自有场地需提供产权材料复印件;租赁场地除提供产权材料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教师、教学管理等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职员工合同备案材料;

5.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教材等;

6.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7.培训学员名册(按培训项目、期别分别做好分类);

8.学员入学培训合同协议书样本。

(四)要严把年检质量。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连续两年未开展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5.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7.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9.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接受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

10.压缩培训学时、培训学员签到、培训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

11.以礼品、礼金方式诱导学员参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检查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检查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应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请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18日前将各地年检工作报告(含附件1、附件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联系人:赵英奇,电话:0951-5099119

邮  箱:nxzynljsc@163.com

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标自查情况表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信息采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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