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2〕170号
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引进优秀在读
博士硕士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推进“才聚宁夏1134行动”,不断提升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项目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自治区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项目,旨在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交流,通过签订预引进协议,给予在读经费资助,吸引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来宁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
第三条 自治区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项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下同);
(二)预引进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限于中南部9县(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企事业用人单位;
(三)预引进重点院校、重点学科(简称“双一流”大学)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限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它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辖区企事业用人单位。
第五条 预引进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勤奋努力,学业成果突出,得到导师或院校认可;
(二)研究学科、专业领域必须与引进单位岗位需求相匹配,为引进单位急需紧缺;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承诺毕业后在用人单位服务期不少于5年。
不包含已在自治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预引进海外知名高校在读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用人单位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需编制预引进需求计划,明确预引进岗位条件及相关待遇等,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布预引进公告。引进双方达成引进意向后,必须签订预引进协议。预引进协议经双方签字后,需送司法公证部门公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预引进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资助,实行常年受理、即来即办。具体申领工作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各市、县(区)预引进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预引进资助申报表、预引进协议、预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身份证、入学通知书等),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核后,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征求市委人才办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属单位预引进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审核把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各地各单位报来的预引进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资助意见,提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题会议审定。
(三)对外公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拟资助预引进人员名单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文拨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预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入职时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0号)、《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规定,直接办理聘用手续,没有空编的可通过“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预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入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规定,通过面试、考核、考察等方式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自治区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资助其完成学业,根据其毕业时间,可资助1—3年。资助经费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预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生活支出。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拨付预引进单位,由预引进单位逐年全额拨付给预引进的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预引进单位要加强对预引进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跟踪联络,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学成毕业后及时来宁上岗工作。对预引进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方面违约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追回违约资金和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预引进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