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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程技术系列数字技术工程、葡萄酒及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6-07 16:27: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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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4〕6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数字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葡萄酒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数字技术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区数字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畅通数字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数字技术工程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数字行业实际、数字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灵活从业人员中从事数字技术领域的产品设计和研发、数据管理和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和实施、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数字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区数字化行业服务,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工程技术伦理、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取得国家颁发的数字技术工程师等级培训合格证书。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区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数字化项目的一般性工程、应用和开发、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处理数字化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助理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助理工程师:

1.获得数字技术领域地(市)级技术奖;

2.参与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并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4.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优秀奖,或地(市)级三等奖以上,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

2.具有独立承担数字化项目的方案设计、应用开发、工程设计和实施、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数字化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方面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能制定数字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技术奖;

2.参与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并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4.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数字技术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5.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或在省(部)级公开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6.参与编写或修订本专业领域的著作、译著或教材,并已公开出版发行;

7.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四)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且获聘助理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本专业领域地(市)级技术奖2项以上;

2.参与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的授权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4.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二等奖以上,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数字技术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技术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备主持数字化项目的架构设计、应用开发、平台建设、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能力;

4.能主持重大数字化转型项目的推广工作;

5.具备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6.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两项:

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

2.获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4.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并至少有2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5.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3项以上,目前已备案实施;

6.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著作、译著、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1万字);

7.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8.主持并撰写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点课题研究、咨询决策、行业调研等并形成智库成果报告,省部级或行业成果报告1项以上,或地市级成果报告2项以上;

10.作为参赛者或指导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或指导教师排名前2名。

(四)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且获聘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数字技术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两项,并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符合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条件要求;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6.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3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目前已备案实施;

7.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点课题研究、咨询决策、行业调研等并形成智库成果报告,省部级或行业成果报告2项以上,或地市级成果报告3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功底,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数字技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字技术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数字技术领域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数字化项目的架构分析、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能力,具备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5.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两项: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5);

2.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

6.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以上,目前已备案实施;

7.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点课题研究、咨询决策、行业调研等并形成智库成果报告,省部级或行业成果报告3项以上,或地市级成果报告5项以上;

8.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著作、译著、教材(独著、合著个人撰稿不低于2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在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10.作为参赛者或指导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一等奖以上,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或指导教师排名前2名。

(四)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且获聘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两项,并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符合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条件要求;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1项,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以上;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第1)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个人排名前3);

7.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数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


第三章  附则解释


第九条  数字技术领域(包含信息通信类数字技术领域)涉及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算力网络、数字化管理、机器人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数据安全工程和密码工程等专业。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影响期满的,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影响期满的,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3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四)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及省(部)级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五)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六)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本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任务书验收鉴定文件或合同协议文件等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关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解释

(一)第一作者,主要负责研究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实验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等大部分实际研究工作,是文章内容的主要贡献者之一。

(二)通讯作者,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管理和监督,保障研究经费、资源等,承担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包括与期刊编辑、审稿人的联系等,对论文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等负有最终责任,是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的资深研究者。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涉及葡萄酒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葡萄栽培、葡萄酒生产、科研、质量、营销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按照上述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划分为五个专业:

(一)葡萄栽培专业。包括土肥水管理、良种繁育、种条生产、加工与管理、病虫害防治、建园技术、生态友好栽培、质量安全监测、新型职业培训等。

(二)葡萄酒生产专业。包括原辅料存储与处理,酵母菌培养与应用,酿酒生产与管理(含酿酒生产操作、工艺管理、现场管理、生产数据管理与分析、计划管理等),白兰地工艺技术,包装生产与管理等。

(三)葡萄酒科研专业。包括葡萄酒科技管理(含葡萄酒工程领域的项目管理、平台管理、成果管理以及科技管理等),葡萄酒科技研发(含葡萄原辅料、酿酒工艺、酒体、设备、材料、微生物、风味、副产物、新产品等)。

(四)葡萄酒质量专业。包括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质量检验与检测(含葡萄酒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检验及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质量审核与考核,质量提升与改善,酒体设计与管理(含葡萄原酒验收与分类、葡萄酒储存与管理、葡萄酒品评、酒处理与水处理、酒体设计等)等。

(五)葡萄酒营销专业。包括营运管理、销售服务、品牌建设及推广、酒庄讲解、酒标设计等。

第四条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等),取得品酒师、酿酒师等相关职业技能等级,在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参加对应级别职称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工作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1年以上;

4.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当年直接考核认定;

5.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专业知识能力应具备下列要求:

1.熟悉葡萄酒工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一定的葡萄酒工程领域前沿知识以及葡萄酒工程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葡萄酒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

4.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葡萄酒工程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能够向群众传授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葡萄酒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3.参与完成的葡萄酒项目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4.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5.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葡萄酒工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葡萄酒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

3.了解葡萄酒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能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技术性意见;

4.有一定从事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科研、葡萄酒质量等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或研发经验,能解决葡萄酒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问题,具有承担解决葡萄酒工程专业较复杂工作的能力,在葡萄酒技术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5.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或技术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较为复杂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6.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三)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葡萄栽培专业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地(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2)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地(厅)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并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4)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县级以上地方标准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5)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或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

(6)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参与撰写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总结报告、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7)参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2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推广应用5000亩以上;

(8)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

(9)参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10)获得县级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地级市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2.葡萄酒生产专业

(1)有从事葡萄酒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负责推广的生产、工艺等应用新技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参与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1项

以上,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3)获得地(厅)级以上或行业技术奖项1项以上;

(4)主持编写葡萄酒生产相关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5)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协会或省(部)级认证的葡萄酒评委称号或同级相应称号;

(6)参加地(厅)级葡萄酒工程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奖励;

(7)撰写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如学术论文、技术报告、著作等)1篇。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3.葡萄酒科研专业

(1)从事葡萄酒科技研发相关工作,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从事葡萄酒科技管理相关工作,在项目、平台、成果、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地(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技改项目1项以上,在研究、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4)获得地(厅)级以上或行业科技奖项1项以上;

(5)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6)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葡萄酒工程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出版葡萄酒工程著作1部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4.葡萄酒质量专业

(1)从事葡萄酒质量相关工作,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地(厅)级以上葡萄酒质量相关科研开发、应用项目的全过程,承担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2)获得地(厅)级以上或行业科技奖项1项以上;

(3)主持编写葡萄酒质量相关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4)撰写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如学术论文、著作等)1篇。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5)获得质量或食品安全或HACCP或测量体系2个内审员资格。

5.葡萄酒营销专业

(1)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经济运行方案,解决重大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2)主持完成过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等业务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参加地(厅)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经历;

(4)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主持、参加编写过行业规划、标准、重大经济工作政策法规,并已实施;

(5)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编制过地(厅)级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等项工作的经历;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科研任务,创新管理、应用课题或地(厅)级、县级党委(政府)以上安排的经济考察、调研报告,通过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7)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的政策措施或合理化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为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并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获本专业地(厅)级及以上奖项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4年以上;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当年内考核合格即可申报;

4.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葡萄酒工程领域前瞻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精通葡萄酒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3.熟悉葡萄酒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4.长期从事葡萄酒工程工作,能够解决葡萄酒工程专业范围内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5.能够独立主持完成或管理葡萄酒工程领域重要课题或项目;

6.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学科有较深研究,是本学科技术骨干;

7.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葡萄栽培专业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地(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或地(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2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CN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2篇;

(5)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或图册1万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本人撰写不低于2万字;

(6)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省(部)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4项;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9)在实验室工作中,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资源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0)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3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推广应用5000亩以上;

(11)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2.葡萄酒生产专业

(1)具有丰富的葡萄酒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葡萄酒工程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持人或主研人员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2项以上,成果已评价、验收或实现成果转化;

(3)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发明奖),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重要科技奖项等1项以上;

(4)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排名前二);

(5)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地方或团体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6)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或前八名以上奖励,省(部)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或前五名以上奖励;

(7)获得国家级葡萄酒评委称号或同级相应称号;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政府部门或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授予的技术(或技能)类荣誉称号;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葡萄酒工程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葡萄酒工程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9)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3.葡萄酒科研专业

(1)从事葡萄酒科技管理相关工作,在项目、平台、成果、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从事葡萄酒科技研发相关工作,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或技改项目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发明奖),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重要科技奖项等1项以上;

(5)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

(6)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地方或团体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葡萄酒工程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葡萄酒工程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8)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4.葡萄酒质量专业

(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主持或参与撰写过地(厅)级以上的葡萄酒质量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2)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完成的葡萄酒质量技术引进或开发工作,有1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葡萄酒工程领域省级以上科技或技改项目1项以上,在研究、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发明奖),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重要科技奖项等1项以上;

(5)参与葡萄酒质量建设、管理相关项目,获得省(部)级奖项或同级以上相应奖项;

(6)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地方或团体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7)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葡萄酒质量相关技术中心,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工作,担任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委员;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葡萄酒工程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葡萄酒工程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10)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5.葡萄酒营销专业

(1)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经济运行方案,解决重大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2)主持完成过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等业务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经历;

(4)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主持、参加编写过行业规划、标准、重大经济工作政策法规,并已实施;

(5)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编制过市(厅级)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等项工作的经历;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科研任务,

创新管理、应用课题或地(厅)级、县级党委(政府)以上安排的经济考察、调研报告,通过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7)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的政策措施或合理化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为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并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获本专业地(厅)级及以上奖项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相近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葡萄酒行业发展;

2.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大型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评估鉴定的能力; 

3.长期从事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葡萄酒相关领域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葡萄酒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葡萄酒行业的发展;

5.具有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

1.葡萄栽培专业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10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前10名),或完成地(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3项(前5名),具有重要科技创新和良好应用前景,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含国家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在本领域获普遍好评,本人撰写5万字或图册3万字;

(5)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省(部)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前7名),在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3项(前5名),或完成地(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4项(前3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推广免疫、检测等综合防控措施中,控制或净化两种以上动物疫病,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开展检测新方法的研究并通过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认证3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3项(前10名),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实际应用;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2项(前7名),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得到较大规模推广应用;

(9)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

2.葡萄酒生产、科研、质量专业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1项以上,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填补自治区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

(2)主研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技改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以上,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形成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奖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科技奖一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4)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件以上;

(5)参与编制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5项以上;或主持地方、团体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3项以上;

(6)获得省(部)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或在全自治区葡萄酒工程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或获得中国酿酒大师等称号;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8)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未发表论文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葡萄酒领域疑难复杂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

3.葡萄酒营销专业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课题,并通过验收或结题,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2)主持制定2项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分项负责人)参与3项以上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4)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3项地(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课题研究,且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已批准实施;

(5)作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创立了1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省(部)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或所在企业连续三次入围宁夏企业100强榜单;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经济领域重大项目(研究成果),获1项国家级奖项或2项以上省(部)级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8)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长期在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关专业的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部)级专利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地(厅)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相关奖项;

(二)在省(部)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在地(厅)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从事葡萄酒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应用成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鉴定结果国内领先以上,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对长期在葡萄酒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经2名葡萄酒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部)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相关奖项;

(二)在省(部)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个人排名前三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葡萄酒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应用成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鉴定结果国内领先以上,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二条  在长期在葡萄酒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葡萄酒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巨大贡献,经2名葡萄酒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关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科研、葡萄酒质量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或获国家颁发行业最高个人荣誉、质量相关奖项(个人质量奖、大国工匠等);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或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2项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葡萄酒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评价,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葡萄酒工程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取得现任职资格的规定年限内,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每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影响期满的,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影响期满的,延期3年申报;

(三)职称评审中,对通过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文件、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职称评审,一经查实,已获取职称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正在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指相近相关工作,具体由葡萄酒工程领域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要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第十九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包括自治区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第二十条  中国专利奖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奖项。

第二十一条  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  “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类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要有成果奖励证书,参与完成者应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有记录。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不能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证书、表彰奖励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葡萄酒工程各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区药学(非临床)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药(中药)士、药(中药)师、主管药(中药)师、副主任药(中药)师、主任药(中药)师。

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结合”方式取得。

第三条  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负责组建我区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医药企事业单位药学专业(非临床)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评价监测、投诉举报、培训教育等非临床涉药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

第五条 具有卫生、工程(专业与药械相关或相近)、自然科学与实验(专业与医药相关或相近)等系列职称,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毕业,且在涉药岗位工作的专技人才,达到相关学历和资历要求,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上一级或转评同级药学专业职称。


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协作精神、敬业精神;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人员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不作统一要求,在年度评审量化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七条 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并被聘任2年以上。

2.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3.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并被聘任7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较好地掌握并能灵活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够组织本专业专技人才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或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突出成绩和业绩。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

1.申报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相关专题报告2份(每份在2000字以上)。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本专业的理论能力与水平。(须有3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资格人员签署推荐意见),由职称领导小组组织职称评审专家组对专题报告进行评审。

2.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5位);或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验收。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以上,县级以下单位(不含市辖区,下同)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省级权威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上。

4.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5名)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研发的产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临床批件1个以上。

5.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撰写1部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学术著作(“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可查,10万字以上,本人在学术著作中不低于2万字,单位或主编出具证明材料),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6.获得本专业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前3名完成者,二等奖前5名完成者,一等奖前7名完成者),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限第1名)。  

7.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相关推广应用佐证材料)。

8.长期工作在一线,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

第八条 申报主任药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并被聘任5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带领本专业专技人才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显著成绩和业绩。

(三)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

1.申报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相关专题报告3份(每份在2000字以上)。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本专业的理论能力与水平(须有3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资格人员签署推荐意见),由职称领导小组组织职称评审专家组对专题报告进行评审。

2.根据本专业的工作需要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地厅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并结题。

3.获得本专业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前3名完成者,一等奖前5名完成者)。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位),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4项(排名第1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相关推广应用佐证材料。或主持研发的产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临床批件1个以上。

5.独著出版本专业具有正规书号著作1部;或作为主编撰写1部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学术著作(“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可查,10万字以上,本人在学术著作中不少于4万字,单位或主编出具证明材料),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6.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省级权威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7.长期工作在一线,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章  企业单位人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企业单位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参照事业单位的要求(第三章第六条,执业年限同聘任年限,聘任单位出具证明)。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涉药岗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具备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可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条  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专业能力要求按照第三章第七条(一)、(二)执行。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其他也可符合第三章第七条(三)的要求):

1.申报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相关专题报告2份(每份在2000字以上)。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本专业的理论能力与水平(须有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资格人员签署推荐意见)。

2.主要参与过(限前10名)药品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过(限前10名)国家级(或省级,限前5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结项;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5位);或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验收:或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横向或单位自立)等专题1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佐证材料)。

3.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在其中2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1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需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1项以上,颁布并推广应用;或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出具单位证明或提供佐证材料)。

5.担任企业研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累计满5年以上,或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主持编制GMP、GSP质量体系等文件并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符合性检查。

6.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生产线项目建设及验收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7.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预警,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须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1篇以上;或主持或参与(限前3名)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创新、设备改进等项目2项以上,并创造经济效益。

8.在本领域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十一条  申报主任药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专业能力要求按照第三章第八条(一)、(二)执行。

(二)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其他也可符合第三章第七条(三)的要求):

1.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2项以上),需提供3名(县级以下单位2名以上)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2.担任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累积满7年,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标准执行等工作,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限前5名)药物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或新药生产批件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限前5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2项以上)。

4.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预警,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须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2篇以上。

5.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有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2项以上)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3名以上(县级以下单位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6.主持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2项以上,颁布并推广应用;或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提供佐证材料)。

7.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厅局级以上(限前2名)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结题,省部级以上(限前3名)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验收;横向或单位自立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100万元(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8.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1篇。

9.主持和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技人才,可破格申报,但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学历、资历条件:

(一)破学历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须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破资历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须具有药学专业中级职称,现任职称聘期或任职资历最多可缩短一年(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称,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一年)。

(二)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业绩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条件,还须在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10)。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

3.作为主编在国内出版发行药学相关类且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的专著1部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5.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家级标准并发布2项。

6.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主任药师职称学历、资历条件:

(一)破学历申报主任药师职称,须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破资历申报主任药师职称,须具有副主任药师职称,现任职称聘期或任职资历最多可缩短一年(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破格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职称,须担任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二)破格申报主任药师职称业绩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条件,还须在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

3.作为主编在国内出版发行药学相关类且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的专著1部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5.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


第六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审拟通过人员由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指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剽窃他人成果。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有关事实的。

3.因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聘任现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延期2年申报。

2.发生检验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延期2年申报;发生检验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延期1年申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职称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防止“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业绩成果须与所申报的药学专业相符,学历和现有职称须与所申报的药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对部分不能提供原件的材料,可提交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须说明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区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晋升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如下规定:

(一)学历、工作年限、执业资格准入、年度考核等其它申报条件同一般申报人员。

(二)论文符合相关规定,提交的论文可以是涉药管理类文章。

(三)单列参加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综合评审,评审应突出品德、业绩、能力导向,坚持择优晋升。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作出突出贡献和引进的高层次专技人才参评职称时,未获得中级职称,但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晋升要求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考核推荐,可比照我区同类专技人才正常申报年限超出2年,直接申报参评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凡属破格申报、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情况,须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等,须为聘任现资格(含执业药师)以来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受聘时间以所在单位聘任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学历。

(二)所称药学类相关专业是指:医学(药学类除外)、化学、生物及生物科学、制药工程、应用药学、药品检验检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所学专业课程中须包含化学、生物等专业课)等专业。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所称“药师”等职称,包括药师与中药师。

(五) 本办法中公开发行的卫生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医药卫生类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相应年度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本办法所提及的学术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有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宁夏医学杂志》《宁夏医科大学学报》视同核心期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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