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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6-09 17:31:4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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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我区2009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率先建立“一制十二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7年,将城乡居民缴费档次由12个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档次,当时考虑到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需要,仍保留了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于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不高,80%的人员都选择100元的最低档次缴费,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较少,养老金水平较低且过度依赖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2018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2019年11月,自治区党委巡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补贴,缴费水平较低,80%缴纳为最低档”作为一个问题要求进行整改。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增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获得感、幸福感,我们在综合考虑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学习借鉴外省区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通知》。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在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从2021年1月1日起,增加200元的缴费档次,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100元调整为200元,以后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宁人社发〔2017〕163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群体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这样做既符合国家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合理确定缴费档次的要求,有效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预期水平,又可落实中央“四个不摘”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按静态测算,若一个人按200元、连续缴费15年即到达待遇领取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可增加积累1650元,每年个人账户养老金可多领143元。今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共济意识的不断提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的人员会越来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越来越高。


联系处室:养老保险处    0951-509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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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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