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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6-02 11:13:4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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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人社部门的行政权力,是目前我厅保留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之一。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2017年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版,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2019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19﹞103号),2020年3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宁政规发﹝2020﹞2号),连续5年密集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相关管理法规和办法。特别是自治区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方式由限时办结制改为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大,步伐迈的快,而且是全国省级改革的第一家。为紧跟改革步伐,在审批、监管权限分离的前提下,既要实现学校举办者明确承诺事项内容及责任,行政审批部门简化流程但不主观放任滥竽充数,人社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有措施、有抓手,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专家制订通用职业(工种)办学标准,制作技能培训学校承诺事项表,同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5〕106号)(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暂行办法已到期,按照自治区法制办有关工作要求,需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出台过程

2019年下半年,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参照相关省市做法,起草了《管理办法》草稿。我们组织多次调研和专题研讨会,经处务会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厅有关处室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5月11日厅务会审议通过,形成《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重点对四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结合政府“证照分离”改革最新要求,对审批环节及程序进行了简化,实行告知承诺制,增加了承诺书的内容,办理时间从45个工作日压缩为即办;二是改变了行政责任主体,由原来人社部门一家管理,改革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人社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审批、监管责任分离,实现权力监督;三是下放了管理权限,将除中央驻宁单位和特种行业职业(工种)培训审批等法规规定只能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本级审批监管以外,将其余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区;四是依据市场准入改革精神,取消了注册资金限制等壁垒性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体现了简政放权、还权于民的思想,符合当下“放管服”改革要求。

《管理办法》共分七个章节,43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业资格等级等。

(二)第二章为“职责与管理权限”,共4条。主要内容为各级人社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权力、责任。

(三)第三章为“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共8条。主要内容为名称性质、举办者、设立条件、申报材料、批准程序、办学许可证等。

(四)第四章为“变更和终止”,共9条。主要内容为增加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合并、分立、变更负责人、办学地点、学校名称、终止办学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等。

(五)第五章为“组织管理”,共11条。主要内容为党组织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学院管理制度等。

(六)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内容为监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处罚措施等。

(七)第七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材料要求、执行时间。

四、 办法创新点

一是改革管理方式。结合 “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构建审批、监管分离的行政管理体系;许可办理时间从45个工作日压缩为符合条件即办;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等壁垒性规定;精简申报材料,用《承诺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代替证明材料;引入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各方责任,激发市场主体责任意识。

二是引入标准建设。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制定焊工为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简称《标准》)模板,从机构管理体系、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及环境要求、实操培训设备、工具及检测手段要求、培训结业(考核方法、样题、样卷)等方面对培训办学提出量化要求,内容系统、全面,起到规范告知、承诺、审批、监管的作用。

三是重构管理体系。将原自治区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管理权限。除中央驻宁单位和政策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工种(如消防)由自治区审批外,其余工种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区),扩大市、县(区)审批管理权限。将市审批权限扩展到所有等级,县(区)审批权限提升至中级。形成自治区、市、县(区)分级审批的三级审批监管机制,实现事权下移,缩短管理半径,实现便民的改革目标。


联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0951-5099011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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