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关于切实做好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11-09 11:37:0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近期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工伤待遇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我区疫情防、控、治三个关键环节工作实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增加保障项目,及时优化完善防控期间工伤保障措施,解除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实现力争在一个潜伏期内阻断疫情扩散和蔓延的工作目标提供了积极保障。

      工伤认定更快捷: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对于仍需调查确认的,要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其中对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疫情防控人员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待遇保障更全面:将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用于新冠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住院期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疫情防控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按规定直接结算,无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相关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2日内,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
      办理时限更合理: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居家)隔离导致用人单位或个人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的,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相关人员集中(居家)隔离的时间。


    联系处室:工伤保险经办处    电话:0951-5099239

    相关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