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12-14 17:21:40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字体:

    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扩大贷款群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解决创业者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二、政策要点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全部用于借款人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三)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增加了合伙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贴息标准、贴息期限等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四)贷款期限和次数。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合伙创业贷款期限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利率。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其他地区不超过LPR+150BP。
    (六)贷款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上述比例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七)个人申请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等借款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八)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九)合伙创业借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合伙创业的,贷款条件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十)申请材料。
    1、个人(包括合伙创业)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主要材料:个人贷款申请材料中,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主要材料: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材料中,创办人或股东的学历证明、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
    (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1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
    2.收入稳定的企业1名在职员工担保。
    3.2户—5户联保。
    4.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保单、大中型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抵押担保。
    6.创业园区(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担保。
    7.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十二)当借款人身份发生转变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领条件时,如何处理:当借款人身份转变并在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岗位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告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停止贴息并及时收回创业担保贷款本金。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申领程序:
    1.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2.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3.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分别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具备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条件的,按线上流程办理。
    其中,妇联经办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在其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办理,一般应按照借款人向村妇联申请,村委会初审,经办银行及乡(镇)资格预审,市、县(区)妇联审核推荐名单并向担保机构出具《承诺担保通知单》,担保机构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发放的流程办理。市、县(区)、乡(镇)妇联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 10%。

    (十四)逾期贷款处理方式: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借款人、反担保人财产。


联系单位: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电话:0951-5055309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图解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