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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11-15 18:00: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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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条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根据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属性和职业发展需求,专门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自治区人社厅、司法厅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评审条件》。

二、主要内容

《评审条件》主要分为四章24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目的、专业方向、申报人员范围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条件、专业知识和业绩成果,按申报相应层次职称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 破格条件,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学术和业绩成果已达到申报相应职称要求的司法鉴定人,经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审核评议,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四章附则,对评审条件中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

三、几点说明

一是健全职称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队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职称各系列专业设置,增设司法鉴定人专业,明确了专业类别和参评对象,提升了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认可度。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法医师(初级)、主检法医师(中级)、副主任法医师(副高级)、主任法医师(正高级)。其他专业方向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将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二是建立品德、能力、业绩为主的评价导向。司法鉴定事关司法公正,在《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申报,对出现重大技术差错、事故的,延期申报。注重工作能力经历评价,充分结合全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参评人员日常年均工作量进行了量化要求,明确了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或其他类别司法鉴定的年工作案例数量,同时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办理的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例作为业绩成果重要评价要素。

三是加大政策激励力度。结合我区司法鉴定人队伍人员较少,但业务需求量不断增多的实际,为扩大和激励司法鉴定人队伍,对于引进急需紧缺专业和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目前,我区不具备建立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的能力,按照要求我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委托国家司法部进行评审,因此《评审条件》对高级职称的学历、能力基本条件进行要求,业绩要求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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