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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表时间:2023-05-26 17:18:1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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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工作部署,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18〕20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年限及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2022年度养老保险补贴金额4720元,医疗保险补贴金额2360元。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及标准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

(三)规范经办程序。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有以下环节: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缴费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

2.审核。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及理由。

3.决定。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人员花名册(附件2)报送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4.公示。审批通过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兑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归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存档备查。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图片解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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