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3〕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要求各省原则上在2024年1月1日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12年,我区在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了调剂金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但基金尚未实现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为最大化提升全区工伤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增进工伤保险制度统一性和公平性,我区出台《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制度。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建立统一、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自治区级统筹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3年9月1日前,将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模式调整为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模式。从2023年9月1日起,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缴费入库级次由市、县(区)级统一调整为自治区级。各市、县(区)于2023年9月1日前将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区)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及其他收入,年末全额上解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年末各市、县(区)支出户、财政专户无余额。
(三)主要任务。
1.统一政策标准。一是统一参保缴费政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宁夏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含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均应依法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统一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确定。三是统一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规范受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统一判定标准、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2.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一是基金统收。从2023年9月1日起,全区工伤保险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利息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二是基金统支。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三是统筹处理结余资金。2023年9月1日前,各地将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含本金产生的利息)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区)已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认,待到期后按规定兑付并全额予以上解。四是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上年度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当储备金累计额度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暂停提取。五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内容。包括做好账户及对账管理统一工伤预防费管理、统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等内容。
3.统一基金预算管理。一是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地经办机构编制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草案,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自治区税务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税务局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二是严格约束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考核和督导督查,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决算编制。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各地按时完成基金决算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税务局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批准。
4.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一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制定完善适配自治区统筹制度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查询、资格认证、协议管理、基金收支、稽核监督等经办服务标准。二是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发挥自治区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建成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的信息系统。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数据业务协同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
5.强化基金风险防控。一是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系统防控功能,将政策性校验规则、逻辑性校验规则等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管控。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适时调整数据稽核规则,加强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6.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基金上统、管理下沉”的管理要求,自治区重点加强对各地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宣传引导。明确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社保局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三、实施日期
《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