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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发表时间:2024-06-07 18:12: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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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对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发挥我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激励参保对象提升技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明确稳岗返还政策标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补贴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按规定分配返还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标准。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还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对企业采取分类方式落实稳岗返还资金,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加强数据共享和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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