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创业促进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稳就业的决策和国务院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扛牢稳就业促就业重大政治责任。坚持将就业作为第一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以实施就业创业优先工程为抓手,建立健全政府与企业联动、发展与就业统筹、就业与用工融通、培训与输出一体、援助与自强互励、就业与创业互补、数量与质量并重“七项机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突出做好农村劳动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退役军人、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主要目标。2023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90%以上,新培育创业实体9000个,创造新岗位2万个,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就业容量扩增行动。进一步突出经济发展的就业导向,实施就业创业优先工程,聚焦重大项目和产业发展,挖掘内需潜力,增加就业岗位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容量。

1.加快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发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发动机”作用,优先投资创造岗位多的项目,抓紧实施吸纳就业量大的项目,培育就业增长极。落实以工代赈项目吸纳农民工占比15%和劳务报酬占比30%的要求,开发“四好农村路”各类公益就业岗位8000个以上。对不需要招投标的涉农项目,在加强项目质量监管的条件下,可探索由乡村自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地农村居民,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全年重点项目带动就业60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培育优质企业吸纳就业。做大做强头部企业,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带动就业1万人以上。鼓励支持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和落实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岗位不少于2万个。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法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提升普惠金融对就业的带动作用,设立总授信额度不低于25亿元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宁岗贷”,支持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稳步提升就业容量,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就业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在评先评优、项目资助、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3.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压舱石”作用,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实施一批生活性服务业扩容提质和转型升级项目,大力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推进产业融合互促,增强服务业带动就业能力。对利用存量房屋发展养老托育等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对认定的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分阶段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国资委、体育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4.推动乡村振兴增加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推进强县强区、强镇强乡建设,培育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县域富民产业,打造重点小城镇,提高就业承载力。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涉企对接服务行动,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完善联农带农利农机制,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引导园区、帮扶车间、中小微企业等就业载体吸纳就业,对吸纳一定数量就业的给予资金奖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乡村工匠培育计划、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扩大农民就业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二)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行动。落实落细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稳定就业岗位存量,扩大就业岗位增量,鼓励引导多渠道灵活就业。

5.支持市场主体稳定岗位。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稳岗效果好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调整优化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统筹退休空缺岗位,引导企业采取“先进后退”等方式,拿出年度内预期空缺岗位提前招用新职工并开展岗前培训。(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6.激发企业扩岗潜能。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六类人员,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22年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雨露计划”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但未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企业,可将受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国家出台新的扩围政策,适时跟进调整。(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7.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增加早市、夜市、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摊位,促进更多劳动力就业。统筹落实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对个体经营、网络约车、快递送餐、电子商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邮政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8.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用好中阿博览会等对外开放平台,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带动国际劳务合作,积极探索拓展出国就业新渠道。稳妥培育本地对外劳务输出机构,推动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主动对接国外用工需求,开拓国际就业市场。适应国外劳务市场变化,对输出务工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语言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三)实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行动。着眼创造就业机会、增强就业持续性稳定性,统筹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监测对象)、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

9.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科学安排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时间,乡镇(街道)及政法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报考的岗位不低于50%。各类国有企业要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扩大科研助理招聘岗位规模,允许教师总体缺编的地区继续招聘特设岗位教师。持续做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工作,其中“三支一扶”计划4100人,“西部计划”640人,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四个项目2000人。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升学深造。募集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企业见习岗位1万个以上。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活动,深化校企合作促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规划指导,提升择业精准性、增强就业稳定性。确保2023年8月底前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85%。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2023年底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就业率、困难毕业生帮扶就业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团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0.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持续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深化拓展闽宁等省际劳务协作,发挥政府就业服务补贴引导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组织转移就业25万人以上。大力培育和发挥特色劳务品牌示范作用,鼓励引导家政服务、交通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建立健全返乡回流农民工跟踪服务机制,落实“一对一”帮扶责任,强化就业服务,推动返乡回流农民工再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1.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落实市场主体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法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实施“人人乐业”专项帮扶,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等措施,年内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5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400—16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和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2.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人员,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技能培训、1次跟踪服务,落实困难群体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全年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9000个以上,托底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群体,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稳定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7000人。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3.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定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2万—10万元资金补贴。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资金给予支持。统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及县(区)配套资金等各类资金,开发更多乡村公益性岗位,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将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纳入助学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4.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法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鼓励中央驻宁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带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每年拿出拟招聘岗位数量的5%,定向安置或招聘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重点项目安排、科研项目资助、人才培训培养等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享受定向考录、定向招聘等政策,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四)实施“创业宁夏”行动。加大对自主创业支持力度,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和活力,放大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15.优化创业环境。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手续,通过网上办、一次办、入户办、免申办、容缺办等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创业成本。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平等保护创业实体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互联网+创业”,鼓励科技人才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各类人员创业带动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6.强化创业政策支持。健全完善“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机制。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村妇女等重点群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房租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为符合条件的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免除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要求,全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团委、妇联、地方金融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宁夏税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7.完善创业孵化平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规范各类园区(开发区、基地、示范区、创业孵化园)高质量发展,修订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加强各类载体交流合作,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所等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多样化、全周期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载体孵化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残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18.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全面推行创业服务“一网办”,依托专业社会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创业服务。持续开展创业指导专家“基层服务行”,强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对认定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按照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按规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2万元奖补。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鼓励高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发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初创入门培训、创业训练营、求职能力实训营等培训,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全年开展创业(网络创业)能力培训7000人,按规定分别给予400—1600元培训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残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五)实施“技能宁夏”行动。坚持培训就业导向,健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快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就业难”、“用工难”结构性矛盾。

19.推进“金蓝领”培育计划。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技工)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围绕新型材料、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数字信息、现代化工、轻工纺织“六新”产业,开展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项目式、精准化培训,新培养高技能人才6000人以上。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试点,选拔“塞上技能大师”10名左右、“自治区技术能手”40名左右。加强高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遴选建设的技工院校特色专业给予1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0.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推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模式,全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000人,根据产业急需程度、职业类型、培养等级和实施效果,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鼓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全年培训2.4万人,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每人给予800—5000元培训补贴。加大“塞上工匠”、“大国工匠”培育力度,对企业培养评聘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建立政府补贴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1.推进重点群体技能培训。鼓励开展新职业工种、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持续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的每人给予800—3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员,在2022年内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对2023年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根据国家政策兑现相关待遇。全年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培训1.5万人、帮扶家庭劳动力培训4000人。(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2.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满足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进职业教育转型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支持职业(技工)院校与龙头企业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分别比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我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三支一扶”,初次就业时工资可比照同岗位大专、本科学历人员确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六)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标准,提高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效益。

23.打造“10+N”就业服务品牌。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帮扶、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就业帮扶行动周、金秋招聘月、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10个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进就业专项行动,深化政企联动、校企联动和区市县三级联动,创新开展直播带岗、云端招聘、远程面试等服务模式,全年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1000场次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残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4.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健全完善重点企业包抓机制,对接制定“一企一策”用工指导服务,在员工招聘、用工余缺调剂、技能培训等方面,为企业搭建人力资源与劳动力供需服务平台。利用宁夏公共招聘网、微信公众号等云端和掌上平台,加大重点企业招聘信息动态归集力度,多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发布用工信息,联合开展现场专场招聘。加强跨地区劳动用工余缺调剂,通过“点对点”输送、共享用工等方式,引导劳动者到急需用工的企业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5.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需共享就业等相关数据,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数字化水平。加强就业总量、失业人员、企业用工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的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提高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业补助等审核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防止就业补贴、社保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应享未享问题发生。(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6.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一批“家门口”“楼门口”就业服务工作站所,打通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通过基层服务项目、公益性岗位招募,为每个行政村(社区)安排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加大对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带教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政策咨询一口清、业务办理一门清、人员相对稳定的基层就业创业服务队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团委,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七)实施劳动权益保护行动。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就业、高质量就业。

27.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协调。更好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深化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联盟交流合作。加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沟通,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通过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共享用工调剂余缺等方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工作岗位。推广使用线上电子劳动合同和简易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8.依法妥处劳动用工风险。指导确需裁员的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行业内推荐、与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等方式做好员工安置,跟进提供就业、培训、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打造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劳动人事争议“金牌调解组织”,完善“互联网+调解仲裁”平台服务功能,建立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助力稳岗位、稳就业。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妥善处置因就业用工引发恶意炒作事件,坚决守住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底线。(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司法厅、总工会、工商联,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9.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远程监管、非现场监管、大数据共享动态联动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处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及时查处黑中介、就业歧视、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总工会,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三、保障措施

30.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心协力抓就业的共识和合力。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就业是第一民生意识,把稳就业促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每季度至少研究推进一次,及时向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题报告进展情况。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指导各市、县(区)抓好“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自治区按季度通报各地“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开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单位)支持情况,并作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重点内容。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看进度、全年比成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取得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31.加大财力投入,增强就业资金引领带动效应。各级财政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创新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提升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全力兜牢就业底线。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强化各类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绩效评估,将市、县(区)资金投入和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32.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就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建立就业监测分析和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监测,定期开展各类就业状况调查,跟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及社保数据变化等情况。强化重点企业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联动处置,及时防范化解就业领域风险隐患。(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宁夏调查总队,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33.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讲好创业故事,增强就业自信,稳定就业预期。及时总结经验,培树先进典型,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