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 宁夏日报客户端
2023-06-22

2021年9月,王某到某公司职工食堂从事帮厨工作,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职工食堂周一到周五提供一日三餐,由一名厨师长和三名帮厨杂工负责,帮厨实行三班(早班一人6:00到8:00、午班四人10:30到12:30、晚班三人16:30到18:30)轮换,每人每天负责两班,班次中间不需要坐班。2023年3月,因该公司将职工食堂对外承包,与食堂所有人员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4月,王某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那么,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本案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发生的争议。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且王某实际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符合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较灵活,可以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而言,一般平均每日用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以小时计酬为主,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对劳动者而言,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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