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95元/月,二级伤残增加9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85元/月,四级伤残增加8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75元/月,六级伤残增加70元/月。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25元/月。调整后的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办法
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伤残津贴调整公式,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的职工予以适当倾斜。用上年度全区人均月伤残津贴标准(4233元)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6%)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0.4%)不同权重系数配比后获得的综合增长率,侧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本次调整方案中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为7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为3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按照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用上年度全区人均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749元)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同上)不同权重系数配比后获得的综合增长率,综合考虑2023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为近5年来最低水平的因素,本次调整就高选择调整方案,本方案中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为4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为53%。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图片解读:《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