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管理,明确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包括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及宁东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开展以下鉴定工作的费用管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含再次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等专项鉴定;复查鉴定等其他依法开展的鉴定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定义与资金来源
(一)定义。劳动能力鉴定费指职工因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疾病影响劳动能力,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时,依法开展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
(二)资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含再次鉴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承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再次鉴定费用。
财政预算: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未参保职工、复查鉴定结论无变化的职工鉴定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费用支付范围与标准
(一)支出范围。1.专家劳务费:支付参与鉴定的专家劳务报酬;2.差旅费:区内异地选聘专家或组织专家赴异地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3.医疗机构服务费:向协议医疗机构支付的场地设施使用、医用耗材等费用;4.其他费用:经批准的必要支出。
(二)专家劳务费标准。根据我区专家劳务费、咨询费等相关规定确定,实行限额控制:为500元/人/半天(含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含税)。
(三)差旅费报销。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确保合规透明。
五、预算管理与支付程序
(一)预算编制
1.工伤保险基金部分: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年度鉴定计划编制预算,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2.财政预算部分:非工伤类鉴定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编制预算,经人社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
(二)费用支付。银行转账:专家劳务费直接支付至专家个人账户,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核算:工伤与非工伤类费用分别建账、分摊支付,分别开具发票;定期报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支出报表、合同及发票等材料,确保资金拨付合规。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向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2.专款专用:严禁将鉴定费用于与鉴定无关的支出;
3.违规追责:对虚报、冒领、扩大支出范围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多部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基金监管等部门的全流程监督。
七、新旧政策衔接
1.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历史费用处理:本办法印发前前应拨付未拨付的鉴定费,按原渠道申请;已申请一般公共预算的地区,由财政资金拨付,不足部分纳入2025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八、政策亮点
1.费用零收取: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需医疗机构检查的由申请人直接支付医院);
2.分类管理:区分工伤保险基金与财政资金,实现精准预算和支付;
3.标准化支付: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统一执行自治区标准,避免随意性;
4.强化透明度:通过季度报告、分类核算和多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