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王某到某焦化厂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6月,该焦化厂与某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服务项目为“干熄焦操作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参训人员40人,培训天数60天,培训地点是某市煤焦化有限公司,培训费43.2万元。实际培训期间自2022年6月20日至8月20日,该焦化厂支付的某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费用中包括培训费用43200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33520元。其间,为参加培训的王某发放伙食补助1625元。培训结束后,该焦化厂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书》,王某知晓此事,但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也未委托他人代为签字。2022年11月11日,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面谈记录表》《员工离职交接表》后离开焦化厂。
为此,该焦化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15085.62元。
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焦化厂委派王某参加“干熄焦操作人员知识技能培训”虽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但焦化厂并未在培训前与王某达成培训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培训结束后,王某未在《培训服务期协议书》中签字追认服务期及违约金约定,焦化厂予以放任未处理。双方未订立培训和服务期协议,未约定培训和服务期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对焦化厂要求王某支付培训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达成培训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依据不足,导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劳动者技能水平得以提高,但却无法留住技能人才。”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进行过专业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针对专项培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则需承担违约赔偿。但服务期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或者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是单独签订培训期协议。
为避免约定不清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前,应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提供的服务期限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