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国家统一规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区病残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制度平稳过渡、动态调整标准、优化经办服务等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津贴水平,织牢织密特殊群体养老保障网。
一是覆盖范围更广,保障人群持续扩大。国家病残津贴制度出台前,为有效解决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2019年我区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病残津贴制度,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可享受病残津贴。国家新的病残津贴制度实施后,不再对缴费年限进行限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均可享受病残津贴,制度保障范围持续扩充。目前,全区共有253名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
二是标准分档计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原病残津贴标准,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最低600元;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再加发10元,最高每月计发700元。新的病残津贴不限定最高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挂钩,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全区退休人员调待政策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执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调整,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重新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算病残津贴;对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调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目前全区领取病残津贴的最高水平达到4700余元,随着养老金持续调整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
三是优化申请渠道,经办服务提质增效。申请病残津贴的人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为避免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影响津贴申领,人社部门持续优化调整经办流程,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受理,线上参保人可通过“我的宁夏”上传资料,实现在线申领,线下参保人员单位、亲属均可在市、县人社部门代办申请,最大程度方便办事群众。对新制度实施前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先按原标准按月发放病残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参保人,重新办理病残津贴申请手续,确保津贴发放无缝衔接。
病残津贴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老遗残”养老保险待遇体系持续完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持续加大政策宣讲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病残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兜稳兜牢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