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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1-12-31 14:39:0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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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监罚字〔2021〕第5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营煤矿:
    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6月、7月违法延长138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3174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    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集中户
    账    号:10101018890001667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邮编:750001  
    联系人: 田磊  郑俊波        联系电话:0951-509904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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