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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强制事项及实施条件
发表时间:2021-11-23 11:55: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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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强制事项及实施条件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及实施条件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备注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自治区

负责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该强制措施。


2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社部令第20号)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负责对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属企业、用人单位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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