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2-02-28 15:49:0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宁人社发〔2022〕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各级公立医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切实巩固和推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5部委《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管理、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强化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坚持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增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新发展理念,与医改强基层目标相适应,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院间收入差距,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考虑中医药医务人员收入情况,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向中医医院倾斜。  
     (四)坚持动态调整,合理引导预期。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全面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  
    三、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五)完善水平决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等因素,根据“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在现有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公立医院收支结余及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每年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20%的增长率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总量,使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控制在35%—50%。各级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立医院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资金总量及考核结果,申报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六)落实各项倾斜政策。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倾斜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报酬、兼职教学活动报酬等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等,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公立医院依据自治区人才管理政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并参考人才市场价格确定薪酬水平的,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按现行政策规定单列,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七)建立动态奖励机制。各地可根据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具体核定办法按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统筹其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公益一类予以保障,收入分配按照公益二类管理和运行”的原则统筹平衡,具体绩效工资水平和核定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四、完善内部薪酬管理
      (九)落实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十)优化内部分配办法。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公共卫生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公立中医医院内部分配要鼓励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向承担师带徒任务的予以倾斜。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十一)完善内部分配流程。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规范负责人薪酬管理
      (十二)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主要负责人薪酬应与班子其他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本单位职工保持合理关系,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十三)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将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一并核定。  
    六、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十四)完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办法。各地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54号)和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细化完善符合各地实际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无结余的不予核定绩效工资增量。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量正常调增的最高比例限额内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量正常核增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对社会效益和认可度较差或单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不增加或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上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0%或当年负债较上年未减少的,不予核定当年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奖励和降低部分的绩效工资总量均计入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十五)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办法。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医院管理、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对于违规举借债务、新增隐性债务的公立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七、提升投入保障及管理能力
    (十六)完善长效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参与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予以补助,对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公立医院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十七)拓宽经费渠道。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公立医院应制定和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纳入人员薪酬水平统计范围。  
    (十八)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提高运营效率,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
    八、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对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务求取得改革实效。  
     (二十)扎实推进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加强对改革推进情况的跟踪问效、评估分析,跟进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立医院将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对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十一)严肃分配纪律。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严守工资收入分配纪律要求。要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要在规定的薪酬总量内行使分配自主权,不得突破薪酬水平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不得违规发放任何津补贴项目。要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在次年初及时将上年度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二)做好舆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解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